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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4
《跨国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跨国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摘耍:电子商务在三个方面对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造成了冲击:常设机构原则、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收入的定性分类方法,对收入来源国和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都造成了损害。对电子商务征税应当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平衡原则、弹性原则、简易原则。为应对电子商务对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挑战,我国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拓宽常设机构的定义,使Z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应用功能等同的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收入性质进行分类。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常设机构,居民身份,收
2、入分类TheImpactofInternationalE-commerceontheInternationa.1TaxRuleAbstract:E-commercehasmadeimpactontheconventionalinternationaltaxsysteminthefollowingaspects:permanentestablishmentconcept,criteriaofresidentialidentity,classificationofthequalityofincome.Th
3、etaxjurisdictionsofsourcestateandresidentialstatearebothdamaged.ThetaxationonE-commerceshouldabidebythefollowprinciples:taxneutrality,equilibrium,flexibility,simplicity.InordertorespondthechallengemadebyE-commerce,Chinesegovernmentshouldtakethesemeasure
4、s:expandthedefinitionofpermanentestablishmenttomakeitsuitablefortheinternationalE-commercia.ltransaction;properlyadjustthecriteriaofresidentialidentity;andclassifytheincomefromE-commercialtransactionontheprincipleoffunctionalequality.Keywords:E-commerce
5、,internationaltax,permanentestablishment,residentialidentity,incomeclassification进入21世纪后,电子商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景象。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国际社会至今仍未能找到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征税的有效解决办法,至今大量电子商务交易仍处丁事实上的免税状态Z下,这也促使越來越多的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避税。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一、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当前国际上普遍通行的对跨国交易的征税规则是:跨
6、国企业的居民身份所在国对具收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收所得税;而跨国交易发生地所在国对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定义不再适用。常设机构难以确定的现状,不仅损害了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还引起了居民国和收入来源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争议。“常设机构”是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中最重耍的核心概念Z—。常设机构原则是国际税收协定屮用以协调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通用规则。国家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通过对非居民金业在本国的常设机构的经
7、营利润征税得以实现。当前国际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通常都来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颁布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范本)和联合国1979年颁布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屮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经合范本第五条规定,“常设机构”是“一个金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持续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专为企业进行“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活动”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另外,若
8、一个不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在一方缔约国中代表另一方的企业活动,拥有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常行使Z,则此代理人也可构成该企业在该国中的常设机构。联合国范本的规定与经合范本相似,但更多地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适当扩大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例如在对由代理人构成的常设机构的认定中,联合国范本增加了一条认定标准,认为即使没有签订合同的授权,但只要代理人“经常以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保有货物或商品库存,并代表该企业从库存中经常交付货物或商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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