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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第四条省
2、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设区市、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合理低价法。工程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提倡选择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其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提
3、倡选择合理低价法。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六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错误修正、判定废标情形等。(三)详细评审。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格折算、技术方案可行性评审等。(四)澄清说明或补正。(五)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直接确定或随机确定中标人。第七条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包括:
4、投标文件可能存在的对招标文件理解的重大偏差、雷同等明显异常情形;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单价或合价遗漏、不平衡报价;评审所需其他数据的采集等,并整理形成清标成果,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清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完成,也可以委托工作小组进行,但委托完成的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核签字确认。第八条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清标成果,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不可竞争费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单价或合价遗漏修正、错漏项分析、不平衡报价分析,并判定废标情形等
5、。初步评审具有唯一性,投标文件存在任何一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情形、或投标人不按照要求签字确认修正记录、或投标人不按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其投标将被拒绝,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第九条详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性、定量标准和清标成果,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包括成本评审、折算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资信评审等。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可视情况向投标人发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通知,投标人应当就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当面陈述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并对投标文
6、件进行的算术修正和遗漏修正进行确认。第十一条算术性修正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第十二条遗漏是指某一子目的单价或者合价遗漏,遗漏修正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一)单价遗漏且合价正确,以合价为准,修正遗漏单价。(二)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不对总报价产生影响的,以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修正合价;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将对总报价产生影响的,不予修正。第十三条错漏项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因招标人原
7、因产生的错漏项,不得作为评审投标文件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因投标人原因产生的错漏项情形且不在可修正范围的按废标处理。第十四条重大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计价标准、合同条件及权利义务产生的不响应或不满足,以及对招标文件其他要求不响应或不满足,且纠正这种偏差,将会对其它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产生不公正影响的情形。第十五条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在保证投标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为了具备竞争力或提高收益,根据自身施工能力、实施方案和以往施工经验,对报价中单价的一种差异调整。不平衡报价评
8、审只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分析结果写入评审报告,但不得作为判定投标合格或优劣的条件。第十六条异常情形是指不同投标文件之间或同一投标文件出现的非正常状况。评标委员会可依据招标文件或现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并作出处置。第十七条投标人及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一)投标人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单位的;(二)投标人为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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