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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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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代理律师陈述材料王友根病例医疗事故技术再鉴定陈述材料各位专家:接受汪XX等的委托,关于王友根医疗事故技术再鉴定一案,由本人代理其向专家鉴定组进行陈述。黄山市医学会关于王友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认为,歙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且未发现有过错,我以为,这个结论是错误的。理由如下:一、在方继康故意伤害一案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安医大病理专家及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法医鉴定认为,王友根的胰腺损伤系机械性损伤,包括手术与外伤,……其中,外伤的可能性极小,而且此结论是安徽省医科大学病理分析报告所得,和黄
2、山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截然相反;二、歙县人民医院在2002年9月14日王友根脾切除手术前CT报告称,王友根的胰腺未见明显病变,但当日手术记录却称术中见“胰尾炎症、增粗与脾门粘连”及“1处小的活动性出血”,这里出现的两种症状根本不可能同时发生。既然胰尾炎症增粗到不借用任何仪器都能够看到,那么,因为CT共振螺旋状横截面扫描时是将人体组织按单位1厘米做横截面扫描的,其增粗的程度在术前的CT共振螺旋状横截面扫描时就应当完全能够发现到。CT报告和手术记录只有一个是真实的。众所周知,CT报告是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得来,而手术记录是人为记录,
3、完全可以做虚假记载,相比之下,当然是CT报告更加真实可信。也就是说,手术记录是虚假记载。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方继康故意伤害案生效判决已经认定王友根因方继康故意伤害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只有迟发性脾破裂,也与歙县人民医院的术前诊断王友根患有外伤性脾破裂完全吻合。另一方面,经审理查明,王友根在受到方继康拳击左季肋区之后到迟发性脾破裂发生期间没有再次遭遇其它暴力伤害,这进一步证明了王友根的胰尾损伤系在手术中发生。四、歙县人民医院在为王友根行脾切除手术前行为违反医学诊疗护理常规。(1)据歙县人民医院王友根主治医师吴跃辉在黄山市医学会
4、举行的鉴定会的答辩中称,王友根患有脂肪肝在手术中容易导致大出血,而且在术前已经发现,但是,从歙县人民医院王友根的病历资料看,歙县人民医院对此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2)患者是否患有脂肪肝和手术中是否会因手术导致胰腺损伤不存在任何必然的因果关系;(3)从血检资料看,9月16日王友根手术创面已严重感染,歙县人民医院仍然未立即采取加重治疗措施,而是任病情扩大,直到9月20日病危。五、黄山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未能就手术出血4200ml给予合理的解释。根据歙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王友根住院病历表明,王友根入院时体重80kg,而且各种生命体征
5、正常,也就是说,王友根血液含量应当是5600ml左右。但令人不能理解的是,仅一个脾切除及胰尾修补手术不光用时长达6个多小时,还出血4200ml,当时引起血库告急,及至术后输血才达300ml,不论从手术出血量来讲,还是从输血补充量来讲,都存在疑问,恰恰在这个关键的问题上,黄山市医学会未作出鉴定。这就是表明,原鉴定纯粹采取的是避重就轻的方法袒护医疗机构,因此本代理人认为,原鉴定结论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医疗事故真相,应当通过本再鉴定予以纠正。六、王友根二次手术死亡后,其妻汪丽云因对死亡有疑问曾要求歙县人民医院立即复制病历资料,结果被
6、无故拖延数日后才得以复制,从其手术记录与CT报告截然相反来看,9月14日歙县人民医院关于王友根的手术记录应当是虚假记载。另外,不及时给患者家属复制患者病历资料本身亦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综上所述,歙县人民医院在王友根病例当中的医疗行为不但存在过错,而且该过错和王友根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已经构成医疗事故。以上代理意见,请各位专家在鉴定时予以考虑并采纳。陈述人汪XX等委托代理人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姜珍光律师200X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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