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之管理作业规章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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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之管理作业规章固定资产之管理与稽核规章目录一、前言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三、财产增置作业程序现金收支管理作业程序财产减损作业程序财产之移转作业程序财产之保管、维护及盘点作业程序财产之记录、列帐作业程序财物报表作业程序表格01物品验收单02财产增加单03财产卡04财产异动申请单05报修服务单06财产增减表前 言  为使本校固定资产之管理作业有所遵循,本校财产之管理,除依行政院颁布之「财物标准分类」及教育部颁布之「私立学校会计制度之一致规定」之相关法令规定外,依本办法及作业程序之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使本校固定资产得以有效管理、建立健全制度、

2、财产管理作业有所遵循,特订立本办法。本校财产之管理,系参照行政院颁布之「财物标准分类」、事务管理手册及教育部颁布之「私立学校法暨施行细则」、「私立学校建立会计制度实施办法」、「私立学校会计制度之一致规定」之相关法令规定,并斟酌本校实际状况订定之。本准则所称财产,系指土地、土地改良物、建筑物、机械仪器及设备、图书及博物暨耐用年限在两年以上之其它设备。财产管理单位及权责:(一)总务处:为财产管理之主管单位,对于固定资产并负有定期或不定期盘点、稽查、考核之责。(二)会计室:掌握财产统制帐目,并依法行使「内部审核」职权,审核购置、报废财产等之相关程序。(三)图书馆:负责

3、图书、博物之管理及相关表报之编制。(四)体育组:负责体育器材之管理及相关表报之编制。(五)卫保组:负责医疗用品之管理及相关表报之编制。(六)各单位:负有保持良好状态之实物保管及与财产帐列数相符,并定期与庶务组相互核对之责。(七)使用人:其它财产使用人,皆负有保持良好状态之实物保管及与财产帐列数相符,并定期与庶务组相互核对之责。学校财产每学年至少应定期或不定期实地盘点一次。本校不动产之各种权状、蓝图及有关的契约书,应由总务处保管。本校各种设备有关之保固书卡、保证书、说明书、使用手册等数据,应妥善保管。本校固定资产的增置、减损均应通知会计室,以利帐务之处理。本校固定

4、资产的会计科目分类如下:(一)土地(二)土地改良物(三)建筑物(四)机械仪器及设备(五)图书及博物(六)其它设备第二章财产增置财产之增加,包括购置、营建、改良及扩充、交换、拨入、受赠。其中购买土地部份,应经董事会决议及校务会议通过,并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办理。购置财产到达校内,或营建、改良及扩充工程完成,以及交换、拨入、受赠等财产取得时,应由验收人员及监办人员根据契约、图说、发票、清单及有关文件办理验收,其属专用者,并应会同使用单位办理之。财产购妥申请付款前,庶务组应填具「物品验收单」、「财产增加单」,财产经使用单位验收后由验收人及监验人员签认。验收人员除

5、厂商外,应包括采购单位、使用单位、会计室之派出人员,必要时得另请技术人员参加协助办理。财产于完成验收程序时,庶务组应立即依行政院颁行之『财物标准分类』分类编号,黏订财产标签,并登记「财产卡」。如为教育部奖补助经费所购买者,同时亦需黏贴教育部专款补助标签。进行验收时若数量、规格及品质不符或有损坏及其它瑕疵时,得拒绝验收,应由负责采购人员与厂商协商,是否退货重新交货或扣款处理;有签定合约者则依合约执行。购置固定资产未经总务处庶务组办理财产登记作业完成验收签章确认前,不得向会计室申请付款。增置之财产如有产权凭证、使用说明书、保固书卡、保证书等资料,应由庶务组依财产编号

6、详细登记。第三章财产减损财产之减损包括,处分变卖、报废、损失、交换、拨出、捐出。财产之处分、变卖--财产之处分变卖应先经预算之程序,并应由申请人填具「财产异动申请单」,会同总务处办理招标、比价及议价等手续,其所得应缴回校库。财产报废应依年度预算计划进行。各类财产有下列情况时,始可由使用单位填具「财产异动申请单」,办理报废手续财产业经使用逾使用年数,且确实无法使用。财产业经使用逾使用年数,虽尚可使用,唯因科技进步,为教学或研究之必需而进行汰旧换新。财产虽未届满使用年数,然已失去原有效能,而不能修复,或修复价格昂贵。报废财产仍有残余价值者,应会同庶务组进行拍卖,将所

7、得缴回学校。财产如有遗失、盘亏、毁损或其它原因而致损失者,应由使用单位将损失情形报请总务处核办,并填具「财产异动申请单」办理报废手续。财产若遭盗失,实物保管单位应取得警政单位核发之证明文件连同遗(灭)失之数据,始得填写「财产异动申请单」提出申请。财产遭受损(盗)失,如该资产有投保相关保险,实物保管单位应即通知庶务组洽请保险公司鉴定,并申请赔偿事宜。财产之交换,拨出或捐出,应先填写「财产异动申请单」经核准后办理。不动产之处分或设定负担,应经董事会决议及校务会议通过,并依私校法61条规定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办理。庶务组应根据校长所核准,并于汇整提报董事会决算会

8、议审核通过后。依据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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