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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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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固定資產之管理作業規章2-12第二章固定資產之管理作業規章前 言 為使本校固定資產之管理作業有所遵循,本校財產之管理,除依行政院頒佈之「財物標準分類」及教育部頒佈之「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之相關法令規定外,依本辦法及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第二章固定資產之管理作業規章2-12固定資產之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使本校固定資產得以有效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財產管理作業有所遵循,特訂立本辦法。第二條本校財產之管理,係參照行政院頒佈之「財物標準分類」、事務管理手冊及教育部頒佈之「私立學校法暨施行細則」、「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之相關法令規
2、定,並斟酌本校實際狀況訂定之。第三條本準則所稱財產,係指土地、土地改良物、建築物、機械儀器及設備、圖書及博物暨耐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其他設備。第四條財產管理單位及權責:(一)總務處:為財產管理之主管單位,對於固定資產並負有定期或不定期盤點、稽查、考核之責。(二)會計室:掌握財產統制帳目,並依法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審核購置、報廢財產等之相關程序。(三)圖書館:負責圖書、博物之管理及相關表報之編製。(四)體育組:負責體育器材之管理及相關表報之編製。(五)衛保組:負責醫療用品之管理及相關表報之編製。(六)各單位:負有保持良好狀態之實物保管及與財產帳列數相符,並定期與保管組相互核對之責。
3、(七)使用人:其他財產使用人,皆負有保持良好狀態之實物保管及與財產帳列數相符,並定期與保管組相互核對之責。第五條學校財產每學年至少應定期或不定期實地盤點一次。第六條本校不動產之各種權狀、藍圖及有關的契約書,應由總務處保管。第七條本校各種設備有關之保固書卡、保證書、說明書、使用手冊等資料,應妥善保管。第八條本校固定資產的增置、減損均應通知會計室,以利帳務之處理。第九條本校固定資產的會計科目分類如下:(一)土地(二)土地改良物(三)建築物(四)機械儀器及設備(五)圖書及博物(六)其他設備第二章財產增置第十條財產之增加,包括購置、營建、改良及擴充、交換、撥入、受贈。其中購買土地部份,應
4、經董事會決議及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第十一條第二章固定資產之管理作業規章2-12購置財產到達校內,或營建、改良及擴充工程完成,以及交換、撥入、受贈等財產取得時,應由驗收人員及監辦人員根據契約、圖說、發票、清單及有關文件辦理驗收,其屬專用者,並應會同使用單位辦理之。第一條財產購妥申請付款前,庶務組應填具「物品驗收單」、「財產增加單」,財產經使用單位驗收後由驗收人及監驗人員簽認。驗收人員除廠商外,應包括採購單位、使用單位、會計室之派出人員,必要時得另請技術人員參加協助辦理。第二條財產於完成驗收程序時,庶務組應立即依行政院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分類編號,黏訂財
5、產標籤,並登記「財產卡」。如為教育部獎補助經費所購買者,同時亦需黏貼教育部專款補助標籤。第三條進行驗收時若數量、規格及品質不符或有損壞及其他瑕疵時,得拒絕驗收,應由負責採購人員與廠商協商,是否退貨重新交貨或扣款處理;有簽定合約者則依合約執行。第四條購置固定資產未經總務處庶務組辦理財產登記作業完成驗收簽章確認前,不得向會計室申請付款。第五條增置之財產如有產權憑證、使用說明書、保固書卡、保證書等資料,應由庶務組依財產編號詳細登記。第三章財產減損第六條財產之減損包括,處分變賣、報廢、損失、交換、撥出、捐出。第七條財產之處分、變賣--財產之處分變賣應先經預算之程序,並應由申請人填具「財產
6、異動申請單」,會同總務處辦理招標、比價及議價等手續,其所得應繳回校庫。第八條財產報廢應依年度預算計畫進行。第九條各類財產有下列情況時,始可由使用單位填具「財產異動申請單」,辦理報廢手續(一)財產業經使用逾使用年數,且確實無法使用。(二)財產業經使用逾使用年數,雖尚可使用,唯因科技進步,為教學或研究之必需而進行汰舊換新。(三)財產雖未屆滿使用年數,然已失去原有效能,而不能修復,或修復價格昂貴。第十條報廢財產仍有殘餘價值者,應會同庶務組進行拍賣,將所得繳回學校。第十一條財產如有遺失、盤虧、毀損或其他原因而致損失者,應由使用單位將損失情形報請總務處核辦,並填具「財產異動申請單」辦理報廢
7、手續。第十二條財產若遭盜失,實物保管單位應取得警政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連同遺(滅)失之資料,始得填寫「財產異動申請單」提出申請。財產遭受損(盜)失,如該資產有投保相關保險,實物保管單位應即通知庶務組洽請保險公司鑑定,並申請賠償事宜。第十三條財產之交換,撥出或捐出,應先填寫「財產異動申請單」經核准後辦理。第十四條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董事會決議及校務會議通過,並依私校法61條規定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第十五條庶務第二章固定資產之管理作業規章2-12組應根據校長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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