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doc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doc

ID:50636377

大小:34.0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20-03-07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doc_第1页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doc_第2页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doc_第3页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doc_第4页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必须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2、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

3、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应

4、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知识。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本单位或者本管辖区域内的育龄公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

5、权利与义务,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做好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组成,并具有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参与研究人口与计

6、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制定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  (四)及时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七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第十八条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

7、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