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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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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务合同之债1.债与债的牵连性*两个债之间的对价关系“对待给付”。产生三类牵连性:成立,存续,履行的牵连性。2.成立时的牵连性一方债自始履行不能时,另一方债如何考虑?标准:履行不能的归责事由。(1)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双方债都不成立(或消灭)。也就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归于无效。(2)可归责于债务人*立场一:一方债不成立。该债务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另一方债也不成立。即合同无效。*立场二:一方债成立,构成债务不履行。该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债也成立。合同有效成立。(3)我国合同法的立场*无过错责任原则债务不履行时,除不可抗力等之外,须承担违约责任。
2、另一方债成立。*不可抗力时双方债均不成立。3.存续期间的牵连性一方债后发履行不能时,另一方债如何考虑?归责事由。(1)不可归责于债务人①一般原则双方债都归于消灭。②风险负担*债务人负担原则*问题:履行过程中(例如不动产交付但未过户等)标的物发生不可归责的毁损、灭失时风险谁来承担。即另一方债(价款债务等)是否消灭?*判断标准:具体考虑履行所处阶段、履行的方式、债权人原因等因素。例如,标的物实际支配人、债权人是否受领迟延等。*现行法:合同法第142条-第149条、第231条等。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
3、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可归责于债务人一方债存续,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债也存续。(3)我国合同法的立场*除不可抗力等之外,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另一方债不受影响。*不可抗力时可解除合同双方债都归于消灭。4.履行时的牵连性(1)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己方债务不履行的阻却事由。也具有履行担保功能。与留置权相似。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
4、抗辩权*履行顺序如何确定?当事人约定的顺序。根据具体合同性质。例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对待给付的实现可能性提出抗辩的债务人负证明责任。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
5、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效果中止履行。解除合同:无法恢复履行能力等场合。合同法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1.约定解除意思自治。事先或事后的约定。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解除事由不可抗力。债务不履行等。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6、)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合同解除的方法*解除权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形成权。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
7、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间约定期限或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权。合同法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4.合同解除的效果*未履行义务消灭*已履行部分返还不当得利。*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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