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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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借款合同双务合同  篇一:关于借款合同中的特殊的一般管辖(案例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浙杭辖终字第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原审被告:倪某某。  上诉人黄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XX)杭萧商初字第14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最高人民法

2、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不适用民间借贷纠纷。首先,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只能是国家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借款方只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因此,本案主体不适格,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的立法本意是便于金融机构起诉借款人时就近立案,当时并未将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考虑进去,由此,可知该批复不适用民间借贷纠纷。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黄

3、某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本案管辖,双方当事人无明确书面约定,依法应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借款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借款

4、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张某某作为出借人,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张某某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黄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施迎华  代理审判员崔丽  代理审判员张蕊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傅灿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民一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越。  原审被告:孙亚

5、平。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上诉人付健因与被上诉人张越、原审被告孙亚平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XX)琼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越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6、孙亚平、付健根据《借款合同书》连带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付健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借款合同所可能产生的纠纷并未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纠纷的管辖法

7、院,因此应按法定管辖确定本案的管辖权。本案为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被告所在地和涉案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所作出的《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明确答复:“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贷款方和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从该批复的精神可知,贷款

8、方是指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所以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和贷款方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告张越为本案借款合同的贷款方,涉案借款是张越通过海南的银行向被告孙亚平汇出,所以贷款方所在地也就是海南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原告张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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