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组织通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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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监狱组织通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5-28【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监狱组织通则    第1条    监狱隶属法务部,其设置地点及管辖,由法务部定之。    第2条    监狱设下列各科∶    一调查分类科。    二教化科。    三作业科。    四卫生科。    五戒护科。    六总务科。    监狱事务较简者,得不设科,或并科办事。    容额在一千人以上之监狱事务较繁各科得分股办事,股长由荐任人员兼任。    第3条6/6    调查分类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受刑人入监指导事项。    二受刑人之直接、间接调查事项。    

2、三受刑人身心状况之测验事项。    四受刑人之指纹、照相分类及其保管事项。    五受刑人处遇之研拟、复查及建议事项。    六受刑人出监后之联系及有关更生保护事项。    七其他有关调查分类事项。    第4条    教化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受刑人教诲、教育及辅导事项。    二受刑人累进处遇之审查事项。    三受刑人假释及撤销假释之建议、陈报及交付保护管束事项。    四受刑人文康活动及体能训练事项。    五受刑人集会之指导及分区管教事项。    六洽请有关机关、团体或人士协助推进教育、演讲及宗教宣导事项。    七新闻书刊阅读、管理及监内刊物编印事项。    八其

3、他有关教化事项。    第5条6/6    作业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作业之指导及受刑技能训练事项。    二作业种类之选择及作业计划订定事项。    三作业材料之购置、收支及保管事项。    四作业课程编订、成绩考核及劳作金计算事项。    五受刑人作业之配置及调动事项。    六作业契约之拟订事项。    七作业器械之增置、收发、保管、检查及修理事项。    八成品之评价、发售及保管事项。    九管理作业人员之调度、考核事项。    一○其他有关作业事项。    第6条    卫生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监狱之卫生计划及其设施与指导事项。    二传染病预防事项。  

4、  三护理之训练事项。    四受刑人健康检查事项。    五受刑人特别检查事项。    六病舍之管理事项。    七受刑人疾病医治事项。    八药品调剂、储备及医疗器械管理事项。    九环境卫生清洁检查、指导事项。    一○受刑人戒护住院、保外医治或死亡陈报及通知事项。    一一药物滥用之防治及辅导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心理、生理、卫生、保健事项。    第7条    戒护科掌理下列事项:一受刑人之戒护及监狱之戒备事项。二门户锁钥管理事项。三管理员之训练及勤务分配事项。四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讯器材及监察系统之使用、练习及保管事项。    五受刑人饮食、衣着、卧具、

5、用品之分给、保管事项。六卫生清洁事务之执行事项。七受刑人之行为状况考察事项。八接见、发受书信及送入物品之处理事项。九监舍、工场之查察及管理事项。一○身体、物品之搜检事项。一一受刑人赏罚之执行事项。一二受刑人解送及脱逃者追捕事项。一三其他有关戒护事项。    第8条6/6    总务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文件之收发、撰拟及保存事项。    二印信典守事项。    三经费出纳事项。    四建筑修缮事项。    五受刑人入监、出监事项。    六名籍簿、身分簿之编制及管理事项。    七携带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项。    八赦免、减刑之陈报事项。    九粮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

6、报事项。    一○与保安处分场所之联系事项。    一一受刑人福利之筹划、督导事项。    一二受刑人死亡之善后处理事项。    一三不属其他各科事项。    第9条    监狱之类别及员额依附表之规定。但因高度安全管理需要,得在附表主任管理员及管理员总额额度内,由法务部订定各监狱主任管理员及管理员员额配置表,为适度之人力调配。    各监狱应适用之类别,由法务部视其容额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10条    监狱置典狱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综理全监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但容额在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满之监狱,其典狱长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

7、容额在二千人以上之监狱,其典狱长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    前项但书之监狱并得置副典狱长一人,职务分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及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襄助典狱长处理全监事务。    第11条6/6    监狱置秘书,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科长,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教诲师、调查员、心理测验员,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管理师,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作业导师、科员、技士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主任管理员、操作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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