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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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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第四条、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五条、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六条、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七条、公司
2、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第八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九条、公司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我公司各工种作业,为劳动者的岗位安排提供依据,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作业,组织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为了了解劳
3、动者离岗时的健康情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公司组织员工进行离岗前的健康体检。第九条、公司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每年的五月份进行员工职业病体检,每年的十月份进行员工健康体检。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十四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青岛迈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EHS科。EHS科20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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