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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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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电波监理业务管理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1-03【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电波监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电信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无线电频率、电功率、发射方式及电台识别呼号等有关电波监理业务由交通部统筹管理,非经核准不得使用或变更。 第3条 交通部为整体电信及资讯发展,或对频率和谐有效共用等需要,必要时得调整电信业者及使用者之使用频率或要求其更新设备,业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绝或请求补偿。 业余无线电使用者被交通部要求调整使用频率并更新设备致发生实际损失者,得请求
2、相当之补偿;军用通信之调整,由交通部会商国防部处理之。 第4条 无线电频率分配,依下列各种业务区分之: 一固定业务:指在指定固定地点间之无线电通信业务。 二卫星固定业务:指在固定地点之地球电台间使用一枚或数枚卫星之无线电通信业务;本项业务得包括卫星间链路、进行卫星与卫星间之业务或其他太空无线电通信业务之馈送链路。 三航空固定业务:指为提供空中航行安全,与经济、有效之正常空中运输,在指定的固定地点间提供之无线电通信业务。 四卫星与卫星间业务:指在人造卫星间提供链路之无线电通信业务。 五太空作业业务:专指有关太空载具作业,如太
3、空追踪,太空遥测及太空遥控之无线电通信业务;其业务功能,通常系由太空电台所作业之业务内提供。 六行动业务:指行动电台与陆地电台间,或各行动电台间之无线电通信业务。 七卫星行动业务:指下列业务: (一)在行动地球电台与一个或数个太空电台间之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在这种业务所利用之各太空电台间之无线电通信业务。 (二)利用一个或数个太空电台在行动地球电台执行之无线电通信业务。 本项业务得包括馈送链路。 八陆地行动业务:指基地电台与陆地行动电台间,或陆地行动电台间之行动业务。 九卫星陆地行动业务:指行动地球电台位于陆地上之卫星行动业
4、务。 一○水上行动业务:指海岸电台与船舶电台间,各船舶电台间或设于有关船上通信电台间之行动业务。求生载具与紧急指位无线电示标电台亦得参与本项业务。 一一卫星水上行动业务:指行动地球电台位于船舶上之卫星行动业务。 求生载具电台与紧急指位无线电示标电台亦得参与本项业务。 一二港埠管制业务:指海岸电台与船舶电台间,或各船舶电台间,在港埠内或港埠附近之水上行动业务;其所传送信息以有关作业处理、船舶动态与安全及应急时人员安全之通信为限。但不包括属于公众通信性质之通信。 一三船舶行动业务:指除港埠管制业务外之海岸电台与船舶电台间或各船舶电台间有关
5、船舶动态通信之水上行动安全业务,但属于公众通信性质之通信不包括在内。 一四航空行动业务:指航空电台与航空器电台间,或各航空器电台间之行动业务。求生载具电台可参与本项业务;遇险与紧急频率之紧急指位无线电示标电台亦得参与本项业务。 一五卫星航空行动业务:指行动地球电台设于航空器上之卫星行动业务。求生载具电台与紧急指位无线电示标电台亦得参与本项业务。 一六广播业务:指供一般公众直接接收而发射之无线电通信业务。本项业务包括声音广播、电视广播或其他方式之广播。 一七卫星广播业务:指利用太空电台发射或重行发射信号,以供公众直接接收之无线电通信业务,本项
6、业务之“直接接收”包括个人接收与社区接收两者。 一八无线电测定业务:指以无线电测定为目的之无线电通信业务。 一九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指使用一个或数个太空电台而以无线电测定为目的之无线电通信业务。 二○无线电助航业务:指以无线电助航为目的之无线电测定业务。 二一卫星无线电助航业务:指以无线电助航为目的之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 二二水上无线电助航业务:指为促进船舶之利益及安全作业之无线电助航业务。 二三卫星水上无线电助航业务:指地球电台设在船舶上之无线电助航业务。 二四航空无线电助航业务:指为促进航空器之利益及安全作业之无线电助
7、航业务。 二五卫星航空无线电助航业务:指地球电台设在航空器上之无线电助航业务。 二六无线电定位业务:指以无线电定位为目的之无线电测定业务。 二七气象辅助业务:指用于气象(包括水文)之观察与探测之无线电通信业务。 二八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指地球电台与一个或数个太空电台间之无线电通信业务,包括太空电台间之链路。本项业务包括: (一)地球卫星上主动或被动感测器所获得有关地球与地球自然现象特性之资料。 (二)由空中或基地台收集或查询所获致之类似资料。 (三)此种资料可分发有关系统之地球电台。 (四)基地台查询。 二九卫星
8、气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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