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不续约单位需付补偿金金额与工作年限相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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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期满不续约单位需付补偿金金额与工作年限相等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近日裁决的多起案例显示,劳动合同期满如用人单位不续约,劳动者可获补偿金。  几年前,李某应聘至岛城某企业任车间操作工,劳动合同每年签一次,连续签订了七年。在第七年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所在公司通知李某,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续签。随后,公司终止了双方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李某此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800元。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提出与职工续签劳动

2、合同,否则就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法律对此并无规定。故裁决支持了李某的部分仲裁请求。  “这是一起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和如何确定经济补偿的年限的案件。”仲裁院有关人士介绍说,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也不存在劳动者不同意续签情形,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仲裁院有关人士介绍说,用人单位支付李某经济补偿的年限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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