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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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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户名称规范指引1、商户名称类型1.“商户工商注册名称”是指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工商注册名称。2.“商户营业名称”或“商户对外名称”是指商户在其营业场所对外提供经营服务的名称。3.“商户入网注册名称”是指商户入网注册登记时使用的名称。4.“商户结算账户名称”是指商户用于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账户名称。5.“分店营业名称”或“分店对外名称”是指商户分店在其营业场所对外提供经营服务的名称。2、名称规范在商户签约、入网注册登记以及终端参数设置时应规范使用商户名称1.在《特约商户信息调查表》和商户协议中应完整
2、、准确填写“商户工商注册名称”和“商户营业名称”。2.“商户入网注册名称”应是“商户工商注册名称”,若“商户工商注册名称”和“商户营业名称”不一致时,还应在“商户工商注册名称”后填写“商户营业名称”。“商户入网注册名称”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长度未超过系统支持限制的不得缩减。长度超过系统支持限制的,应参照《商户名称中文填写指南》(附录1)进行适度缩减,缩减后的名称应能体现该商户的唯一性。1.原则上“商户结算账户名称”应与“商户工商注册名称”一致。2.对于以字号办理工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商户
3、工商注册名”称是指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名称;对于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商户工商注册名称”是指个体户+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姓名。(如个体户李好,而李好就不能作为注册名称)3.“分店”是指当商户对其在不同经营地址的门店,使用同一营业执照签约,并且结算资金归集到同一结算账户时,应将各门店按“分店”进行管理,并使用相同的商户编号。3、简化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电子货币交易转接报文中商户名称的填写,和银联规范联机报文中对43域商户名称的要求,特制订本指引,商户名称在填写时,可按以下规则简化填写。商户名称应当由
4、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商户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商户对应多个商户编码的,其商户名称应保持唯一一致。商户为连锁经营的,其商户名称填写可加入所在地区简称以视区分;商户为某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的,填写时可统一简化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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