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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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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它是产生债的原因之一,属民法上的债权范畴。判断不当得利,我们有三个条件。其一,一方取得利益。其次,只是另外一方的利益受损。最后,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不当得利这种状况,比如说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帮助了别人,却在事情过后索要好处费。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对待不当得利呢?不当得利人负有将所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人的义务。那么对于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我们又应该怎样处理呢?如果不当得利是钱款,得利人在占有期间用以经营谋利而获得的收入;或者不当得利是车辆、机器等,得利人用以营运、出租等而获利。这类收入其中掺入了
2、得利人的经营管理的劳动,没有这种劳动便不会有这种收入,所以返还原所有人就不合理了,因为他并没有付出这种劳动。因此“收缴”归国库,而对他所付出的劳动,则可酌情给予一定的报酬。如果不当得利是钱款,得利人在占有期间还因而获得一定的利息(如存入银行或借给他人),那么,返还不当得利时就不仅原款要返还,所获得的利息也要一起返还受损人。如果不当得利是怀孕的家畜,那么家畜在得利人占有期间所生下的小家畜也要返还。这里的利息和小家畜就是原物所生的孳息。对善意和恶意的不当得利人的返还责任在处理时应怎样区别对待呢?所谓善意不当得利人,指得利人不知或不应知自己无合法根据取得了利益,即不知情。比如因受损人或第三人的
3、差错而致某人取得了不当利益,但某人自己却因粗心大意或工作马虎而未发现。善意不当得利人应负返还尚存利益的责任。对善意不当得利人,原物和孳息要返还,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收入要收缴,劳务管理费用可以扣除;如果原物和孳息已经灭失或损坏,而得利人没有故意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仅就尚存部分负返还责任,如果无尚存利益,则不负任何返还责任。所谓恶意的不当得利人,指得利人已知或应知自己无合法根据获得了利益,即已知情。比如情况明显或数额较大,得利人确已知道,或虽无直接证明已知但从常理完全可以推定其应当知道的。对恶意不当得利人,不仅原物和孳息要返还,由此而得的其他收入要收缴,而且对劳务管理费用,笔者认
4、为也不该补偿给他,以此对他的明知取得不当利益而不返还受损人的故意的违法不作为略示惩罚。当然,如果原物灭失、毁损,他就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了。这里,适当减轻善意不当得利人的返还责任,目的在于促使有差错的受损人或第三人改进工作。因为如果是因受损人自己的差错造成,那么得不到补偿可以促使他更好地注意防止,如是法人职工造成,还可以追究责任者,促其改进。如果是第三人差错造成,则受损人虽不能向善意不当得利人要求赔偿,但仍能向有过错的第三人索赔,这又能促进第三人改进工作。适当加重恶意不当得利人的责任,目的很明显地在于惩罚他的明知不还。综上所述,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5、,使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上具有了独立的地位,为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和适用创造了条件。不当得利制度,已然成为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英语商务1002赵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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