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法不当得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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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民法不当得利制度浅论民法不当得利制度作者简介:孔维国(1985—),男,汉族,山东济宁人,法律硕士,单位:桂林明文大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研究方向:民商法。摘要:不当得利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体系的重要之一部分,起作用在于调节财产利益无合法原因的变动,维护公平秩序。然而,目前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不当得利制度还未有应有的建树,值得我们加以研究讨论。当然我们也耍关注不当得利制度与无因管理、侵权等民法制度的区别与联系,为以后的民事立法做好理论准备。关键词:不当得利;侵权;无因管理一、不当得利简介不当得利制度渊源于罗马法,光大于德国法。经过千年的发展,

2、该制度已成为债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在、德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备受关注与推崇;在我国现有的民法体系中也占有着重要一席。(-)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的概念是指一方获受利益,他人因之遭受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缺乏法律上根据的事实。考察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多样,有时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基于合同行为的占有,在合同被撤销或无效时构成不当得利;有时则基于自然原因等等。所以,从民事法律上讲不当得利是一种事件,其发生的后果是产生不当得利之债。民事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上的瑕疵则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发生,同时受损一方也因此债获得了不当得利

3、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发生有四要件:1・需一方获益。所谓一方获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获得财产性利益。这种“财产性利益”的获得有两种方式:一,可以是财产性利益的积极增加,表现为财产性权利的取得或其效力的增强、限制的减少等。二,可以是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表现为财产性利益木应减少而没有减少,但客观上仍然可以归结为利益的增加,比如本受损方代为还债或是应支出的费用被节省等。不当得利Z债与其基础原因并无关系,即便一方获利吋有法定或意定止当理由,但其此后丧失了该理由,依然构成不当得利。因而不当得利不以获益人主观

4、有过错为要件。只是主观状况可能会构成侵权Z债或是侵权Z债与不当得利Z债的竞合。2•需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或事件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财产积极损失,也包括财产消极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的称谓与前面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相对应。财产利益现实的、直接的减损是谓积极损失;非直接的、可得利益的减损是谓消极损失。这里的“可得利益”是指在通常情形下可期待之利益,但非必然得到之利益。这里的“损失”,不同于因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因不当得利之“受损”有“他方Z损失”,否则虽有一方得利,也不发生不当得利。

5、3•获益与受损Z间具有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因果关系具有范围上的概括性一一只要能够反映出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上的获益方与受损方在财产利益变动上具有关联性,就达到了不当得利上因果关系的要求。它不同于民事责任构成上的因果关系,它既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相同,也不要求受损与获益同吋发生。基于上面的讨论,我们会发现,如果将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做概括的理解,就出现了理论上直接因果关系说和非直接因果关系说的分歧。直接因果关系说,是指原因对结果的直接引起关系,没有中间环节。在不当得利中要求受益与受损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与直接因果关系

6、说对映,不要求受益与受损间具有同一原因事实。但是按照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即使受益与受损间不具有同一原因事实,只要社会观念认为二者有牵连关系,也应认为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可以构成不当得利。显然,后者更符合现实情况。4.获益没有合法根据。不当得利的产生就在于获益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获得了利益,同时使得另一方遭受了损失。这种情况扰乱了社会对物的支配的稳定,因而才有了不当得利制度,通过受损方的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及获益方的不当利益返还,达到回复社会财产正常关系的冃的。所以“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要件。(三)不当得利z债的内容既然不当得利受损方

7、具有请求获益方返还其不当所得的权利,对应的获益方有返还所得的义务,那么我们就应对不当得利返还的内容进行讨论。1•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关于不当得利Z债的返还范围,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做了较为笼统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即民通意见)则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由此可以得知,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是取得的利益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具体來讲:一,原物还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包括被善意取得)返还对价;原物毁损的,返还代位物,如赔偿金等。二,所获利益

8、因其性质无法返还的,如劳务等,返还对应的价金。三,获益的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2•获益人的主观状态对返还会造成影响。如果获益人是善意,则返还责任仅限于现存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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