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十三编 第五十四章 亲属与亲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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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十四章亲属与亲属法第一节亲属概说第二节亲属法概说第三节亲属法行为第一节亲属概说一、亲属的概念(一)定义现代社会中,人身附从关系已日渐淡化。相互构成亲属关系者,或者具备血统关联,或者为婚姻所联结,因而,亲属可定义为:相互之间具有血统、婚姻关联之人。(二)分类1.血亲与姻亲。2.直系亲与旁系亲。3.自然亲属与法律亲属。二、亲等(一)概说所谓亲等,是指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关于亲等的计算,首先需要注意两点:(1)姻亲从血亲;(2)配偶之间无亲等。(二)亲等的计算关于亲等计算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罗马

2、法亲等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为:①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一方当事人开始,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总数即为亲等数。②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分别数至双方相同的尊亲属,各自亲等数之和即为该旁系血亲的亲等数。按照这一计算方法,直系血亲最近亲属为一亲等,旁系血亲最近亲属则为二亲等。2.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为中世纪寺院法所创,具体为:①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相同。②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分别上数至双方相同的尊亲属,以亲等数大的为准。该计算方法在计算旁系血亲时往往不能准确反映血缘远近,例如,叔伯与侄、堂兄

3、弟姐妹之间在寺院计算法下,皆为二亲等旁系血亲,但他们的亲疏远近却显然并不相同。3.代数计算法。我国现行法律采代数(代份)计算法,其计算规则为:①直系血亲的代数计算法:从一方当事人开始,一世代为二代,世代总数即为代数。即罗马法直系亲等数加1。②旁系血亲的代数计算法:分别数至双方相同的尊亲属,以代数大的为准,即寺院法旁系亲等数加1。返回第二节亲属法概说一、亲属法的地位(一)亲属法的称谓“以婚姻法代替亲属法在逻辑上、理论上都讲不过去。”(二)亲属法的编排体例1.罗马式编制与德国式编制。德国式编制以亲属法为第四编,各编依

4、次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与继承法。2.亲属法与“人法”。史尚宽先生认为,罗马式编制与德国式编制的特点是:“前者以家制为基础,后者以个人制为依据。”换言之,罗马——法国体例关心的是“家庭关系中的人”,而德国体例则注重“作为社会个体的人”。二、亲属法的特性(一)习俗性在民法的各个领域中,亲属法是最具民族特性的一块,因此也是受法律继受影响最小的一块。(二)伦理性一般来说,有何种伦理观念,即有何等内容的亲属法。身份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平等程度的重要标志。而新中国《婚姻法》的一个重要功绩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

5、“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三)团体性家族团体成员之间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亲属(尤其是夫妻之间、亲子之间)的法律规范较之财产法更少个人主义色彩。(四)要式性亲属法中,存在大量的要式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返回第三节亲属法行为一、亲属法行为的概念(一)含义亲属法行为是指在根据行为人意思发生亲属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二)分类1.以行为构成分类。行为之构成若需双方当事人意志,为双方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若仅需一方当事人意志即得成立,则属单方行为,如认领、同意、撤销等。2.以效力分类

6、。根据行为效力,亲属法行为得分为三类:①形成的行为:直接以亲属关系的设定、废止或变更为目的,如结婚、离婚、收养继子女。②附随的行为:附随于形成行为之上的行为,如结婚时的财产契约,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子女监护的约定。③支配的行为:基于身份而对他人所作的某种身份性支配行为,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的行为、监护行为等。3.以行为指向分类。亲属法行为不见得皆为身份行为。惟其指向身份关系时,方表现为身份行为,如结婚、收养,若其指向财产关系,亦不妨为财产行为,如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处分行为。二、亲属法上的行为能力亲属法行为亦属

7、法律行为,因而受行为能力的规制,只不过,出于伦理等因素的考虑,亲属法上的行为能力与财产法上的规定常有不同。(一)结婚行为能力年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可见,我国结婚行为能力为特别行为能力,它甚至远高于成年年龄。(二)收养行为能力年龄在我国,高于成年年龄的,不仅仅是法定婚龄。依《收养法》第6条之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始得实施收养行为。此为收养行为能力——得实施收养行为之能力——的规定。其所考虑者,似为收养人的抚养能力与伦理因素。(三)亲属法上财产行为的行

8、为能力问题关于亲属法上财产行为的行为能力问题,我国法律未予特别规定,似宜适用一般行为能力之解释。这一问题,主要在允许未成年人结婚的立法例下有其意义。(四)监护能力监护属于支配的身份行为,亦宜适用一般行为能力之规定。三、亲属法行为的代理身份行为原则上不得意定代理,属于亲为行为,但允许法定代理。因为法定代理之意旨即在于,通过亲权或监护制度,为行为能力欠缺者提供保护。四、条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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