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十一五”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七编 第二十七章 质 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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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七章质权第一节质权概述第二节动产质权第三节权利质权第一节质权概述一、质权的概念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担保协议将担保财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或经登记而担保特定债权实现的行为,为物的担保方式的一种。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或经登记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质权的特点及其与抵押权的区别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亦具有物权性、担保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及优先受偿性等特点。但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类型,质权又具有自己的特点,其特点主要通过与抵押权之间的比较表现出来:(一)成立要件不同(二)担保标的不尽相同(三)担保的机能

2、不同(四)实行方式不同三、质权的分类(一)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和不动产质权这是以质权的标的物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二)民事质权、商事质权和营业质权这是根据质权所适用的法规的属性不同所作的分类。营业质权与普通民事质权的主要区别是:①二者的目的不同。②二者的主体不同。③二者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④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不同。(三)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和归属质权这是根据质权的内容不同所作的分类。返回第二节动产质权一、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因担保债权而移交的动产,于债务届期不履行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二、动产质权的取得(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二

3、)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三、动产质权的效力(一)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债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二)动产质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动产质权当然及于标的物本身,动产质押中的标的物,固以有形的动产为常,但以特定化的金钱作为质押物的,也无不可。除此之外,动产质权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与抵押权大致相同,即同样及于从物、孳息、代位物和添附物等。(三)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动产质权设定后,质权人所享有的

4、权利主要有:1.留置质物的权利。2.质物孳息的收取权。3.经许可使用质物的权利。4.质物的转质权。5.质物变价权,又称预行拍卖权。6.质权的实行权与优先受偿权。(四)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质权设定后,出质人仍享有一定的权利,主要包括:1.质押财产孳息的收取权。2.质押财产的处分权。3.物上保证人的反担保请求权、追偿权与代位权。四、动产质权的消灭除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外,在动产质权的消灭原因上还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因实行而消灭。3.因质物的返还而消灭。4.因质权人丧失质物的占有且不能回复而消灭。5.因抛弃而消灭。6.因质物的灭失而消灭。7.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返

5、回第三节权利质权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点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权利质权有如下特点:1.权利质权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充任质权标的之权利应具备以下条件:①须为财产权。②须为可让与的财产权,不可让与的财产权如扶养费请求权、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均不得为质权标的。③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2.权利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其公示方法。3.权利质权是一种特殊的质权形式。二、权利质权的设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6、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一)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一般债权质权是指出质人将其对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为其债权人设定质押担保而成立的质权。多数国家立法上要求一般债权质的设定应以书面质权合同为之;有债权证书的,通常还规定应将其证书交付于债权人,质权始为成立。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应将订立质权合同的情况通知第三债务人,否则质权不能成立或不能对抗债务人及第三人。(三)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定基金份额和股权质权的设定方式因出质的基金份额、股权的性质不同而异。《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7、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四)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五)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应收账款是在交易活动中发生的或将会发生的金钱债权,为债权的一种。《物权法》第22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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