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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9
《新编经济法学 教学课件 作者 李玉 主编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六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一节破产法概述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三节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第四节债权申报第五节债权人会议第六节重整第七节和解第八节破产宣告与清算第一节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强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殊情况,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清偿债权人的问题。2.破
2、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两者合一的综合性法律。3.破产法仅适用于法人型企业的破产。整顿期满恢复整顿期满未恢复整顿期间继续恶化整顿期间五种情形破产界限申请人受诉法院债权人会议宣告破产和解与整顿非必经程序债权人债务人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界限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从而得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定原因或界限,它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
3、重整。”二、破产申请债权人破产申请的主体债务人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三、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级别管辖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即政策性破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其注册地法院有管辖权破产案件的受理1.受理的程序:2.受理的法律后果(1)对债务人产生的法律后果A.债务人的义务收到破产申请受理25日内通知公告未知的债权人已知的债权人15日内
4、B.债务人的业务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注: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2)对债权人产生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并通过破产程序受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经人民法院的许可也不得行使其优
5、先权。(3)对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4)对相关诉讼程序产生的法律后果A.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B.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C.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法中关于期限的规定项目具体时间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当事人对驳回破产申请上诉的时间收到驳回裁定的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其他裁定不能上诉,只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收到通知的30日内申报,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企业
6、破产时通知有关当事人的时间被申请破产的保证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被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整顿的时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和解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清算组成的时间法院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在何时发生的行为可以行使撤销权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破产法》第35条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2、上述5种行为之一,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的破产程序终结的时间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以后,由清算组织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
7、后7日内做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第三节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一、管理人(一)管理人的选任和资格管理人,是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清理、估价以及处理分配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二)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回答询问;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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