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立和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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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立和范围一、赔偿主体认定的依据及原则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又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是指应当承担机动车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而致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者。原《事故处理办法》将"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称之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法》也承受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表述。原则:(一)过错直接赔偿原则。《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机动车事故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比例分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事故,除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行为外,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来承担。 (二)先行垫付原则①。《安全

2、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这一规定主要是鉴于未参加强制性保险的责任人无力赔偿或全部赔偿以及未查明事故责任人的情况下,为不致使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落空,法律所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为增加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的责任心,基于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也可责令其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三)替代赔偿原则②。《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种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方承担的替代

3、责任。二、非完整型所有权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一)关于挂靠单位的机动车事故赔偿主体的确定。 6/61、名义上挂靠而与被挂靠单位无运行利益分配之情形。挂靠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既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又不是肇事车辆的受益者。因为它无法对挂靠车辆行使正常管理权和支配权,挂靠车辆的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都由挂靠人独立行使,只要车辆所有者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如依法缴纳营运管理规费等),挂靠单位无权进行干预。因为此种情形下挂靠单位只是机动车(肇事车)的"名义主体"。因而不能追究挂靠单位的赔偿责任,这也是符合侵权归责原则的要求的。 2、名义挂靠而与挂靠单位有运行利益分配之情形。

4、个体运输业主在车辆挂靠在单位时双方基于约定,由挂靠人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所谓的"提存费"或者"管理费"的,在实践中应当慎重把握,在这些方面,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仍未涉及,根据侵权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原理,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可将挂靠单位视作"准收益人",如果机动车未参与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在个体业主无力赔偿或无力全部赔偿的情况下,为使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得到及时的补偿而不致落空,应由挂靠单位代为全部赔偿或部分赔偿责任,这也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必然要求。(二)关于分期付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确定。分期付款购车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应运而生的,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辆应

5、被视作车辆买卖合同,按照合同义务的相关属性,在购车者和出售者之间设立了具有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这里笔者认为有二种情况。一种是双方通过约定,在未付清购车款之前,车辆的所有权仍归出售者所有。双方的约定应被看作他们之间内部的一种缔约行为,出售者在这种情况下不享有车辆的管理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按照通说以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6/6分配来衡量,均不应将车辆出售者作为事故赔偿主体对待,因为当事人双方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车辆所有权的转移。(这种情况下,机动车出售者只是名义所有权人)。另一种情况双方约定,由保险公司或其他中介者担保,在购车者预付了部分车款后,将车辆的所有权经要式登

6、记转于购车者名下,并由保险公司和中介担保者从运行收益中提取营运款,按时付给出售者,在此过程中发生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又如何确立?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我个人认为,车辆是特殊商品,其所有权的转移是经严格法定程序进行的严肃的法律行为,既然车辆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发生事故理当由车辆所有人负责,同样不涉到出售机动车辆者的责任问题,至于出售者通过保险公司或其他担保中介人从营运获益中提取收益来偿还购车款,不能视为参与动行利益的分配。(三)关于被盗车辆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确定。 盗窃他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赔偿责任人的确定历来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5日作出了司法解

7、释④明确规定盗窃他人机动车辆造成物质损失的,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关于雇用关系中机动车事故赔偿主体的确定。1、受雇人(雇员)在从事雇佣关系事务中造成事故而致他人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法理上通常被称为“绝对责任”。2、受雇人在从事雇主指令、安排的交通事务活动中,受雇人(机动车辆驾驶员)本身遭受事故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比较复杂,我个人认为:(1)受雇人在从事雇主安排事务中,由于受雇人本身无过错而遭受损失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侵害方承担,如果对方侵害人无力赔偿或不能全部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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