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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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的确立22目录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和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区别和联系………………………………………………………(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确立的基本赔偿责任主体……………………………………………………………(2)三、具体实务中几种特殊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确立的探讨……………………………………………………(3)1、车辆挂靠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立………………(3)2、承包(租赁)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立…………(5)3、车辆分期付款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立…………(6)4、车辆被盗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立………………(7)5、存在

2、雇佣合同关系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立……(8)6、借用关系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立………………(9)7、车辆在维修场所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立………(10)22浅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的确立关键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确立摘要:本文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基本赔偿责任主体和几种特殊赔偿责任主体的法律探讨和分析,提出作者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见解。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只有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才能确定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目前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

3、《安全法》)在责任主体的规定上较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更为概念化,加之道路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比较复杂,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很难对赔偿责任主体做出一致的认定。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学说是以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分配归属为认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采取了这种原则),这样从一定程度上厘清了事故赔偿主体。现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和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区别和联系交通事故责任人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不同的二个概念但又有一定的联系22。交通事故责任人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4、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则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他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人,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其他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严格来讲,交通事故责任人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民法上的概念,两者不应混同。在有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人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一致的,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谁就应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在有些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人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不一致的,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并不一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确立的基本赔偿责任主体 1、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的机动车方。《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责任由过错的机动车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比例分担;第二款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事故,除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行为外,由机动车方承担,使机动车方成为赔偿责任主体。 2、承担垫付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这一规定主要是鉴于未参加强制性保险的责任人无力赔偿或全部赔偿以及

6、未查明事故责任人的情况下,为不致使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落空,法律所做出的强制性规定,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也可能成为赔偿责任主体。3、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22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种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方承担的替代责任。使保险公司也可能成为赔偿责任主体。三、具体实务中几种特殊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确立的探讨《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三类基本赔偿责任主体,第二、三类赔偿责任主体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并不难确定,唯第一类主体的确立相对较为复

7、杂,其原因一是“机动车方”所涵盖的概念和外延太大,二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物权涵盖的权属要素相分离(如所有权和使用权、支配管理权)、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冲突,有时还存在机动车辆挂靠、承包、租赁、雇佣等问题,从而给第一类主体的确立带来难度。下面就具体实务中几种特殊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立进行探讨。1、车辆挂靠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立 所谓车辆挂靠,是指车辆挂靠人(一般为个体经营者)为出于行驶便利、经济结算快捷等原因,将私有机动车辆入户到具有经营资格的运输经营单位,并以被挂户单位的名义(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登记为被挂靠人)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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