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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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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的权利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如: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仰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1、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案例分析:张某系某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不断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
2、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某篇论文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张某在工作中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1995年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1995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所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领导的侄子不符合学校的有关入学规定,张某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不配模范教师的称号。张某得知此事大为吃惊
3、,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依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张某为此精神恍惚,思想压力很大,以致住院,花去医疗费500余元,在朋友的指点下,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思考与讨论:某县教育局的做法是否违法?分析:◎教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否则,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确保教师教育教学权利的有效实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张某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
4、见挺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的好恶,未依法经过程序便剥夺张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并判令: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在原有范围内为原告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400元等。2、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3、管理学生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
5、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案例分析1:丁某,女,23岁,2002年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小学英语教师。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化管理,平时不能外出.而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3000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很多,这使她很感欣慰。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150元的生活费。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
6、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150元的生活费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思考与讨论:该学校违法吗?丁某该怎么办?分析:◎该校的规定违法。丁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教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42条规定:“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案例
7、分析2: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共计4.32万元。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其申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要求学校马上归还扣留的教师的全部工资。经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深入调查,查明该校
8、拖欠教师3个月工资的情况属实。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校及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舍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分析:以上案例说明拖欠教师工资,违反了我国《宪法》、《劳动法》,而且违反了我国《教育法》、《教师法》,是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因故意拖欠教师工资的违法行为,一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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