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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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时间:2005-11-1521:04:29  来源:河南报业网  【打印】【关闭】 我来说两句>>进入新闻论坛包罗万象的内容,无所不知的信息--发送你想知道的一切问题,移动用户到0885568小灵通用户到16789689瞬间得到你想知道的答案,绝对“问不倒”。积极参与,每天还有最佳问题奖等你拿哦。使用手机访问wap.dahe.cn河南报业无线互联门户网站,开启新视界、拥有新天地,随时随地洞悉天下动态,世界在你掌握。  河南报业网讯(一)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

2、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二)对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三)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四)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

3、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六)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收费。   (七)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发展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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