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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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利治理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简称农发水保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作特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水利部组织实施的农发水保项目。第三条农发水保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

2、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以保持水土、整治国土为基础,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农发水保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履行立项审批手续,按设计施工,按进度报账,按标准验收。第五条本项目实行中央、流域机构、省、地(市)、县分级管理。第二章立项和报批程序第六条农发水保项目根据规划分期实施,每个项目实施期为三年。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工程按项目区申请立项,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区应在《全国

3、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及流域机构确定的重点治理区内,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避免与国家其他重点生态建设项目重复;二、按流域或区域集中连片,规模治理。每个项目区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200平方公里;三、当地政府重视,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领导任期目标和政绩考核内容;四、所在地的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强;五、有资金配套能力,项目区群众积极性高,投工投劳有保障。第八条农发水保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省主管部门)组织编

4、制,并会同省农发(财政)部门初审,经流域机构审查同意后,与省农发(财政)部门联合向水利部、国家农发办申报,并附流域机构审查意见,经审批后立项实施。第九条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经省主管部门审批后,作为施工和申请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第十条农发水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须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按水利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编制。第十一条省主管部门根据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按上年度投资计划的120%编制省级

5、中央年度投资申报计划,于上年度6月底前,由省主管部门联合省级农发(或财政)部门报送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抄送流域机构,并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第十二条水利部会同流域机构对省级中央年度投资申报计划进行审查,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于8月底前,确定下年度各省实施项目和中央财政资金的控制指标,报国家农发办审定。国家农发办审定后,随同地方项目将下年度水土保持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下达各省财政(农发)部门和主管部门。第十三条省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家农发办下达的项目和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一个月内,

6、与省级农发(或财政部门)联合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水利部,抄送国家农发办和相关流域机构,并附省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水利部在收到省级项目实施计划后的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实施计划的汇总工作,报国家农发办审批。审批后与国家农发办联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第十四条经国家确定的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第三章组织实施管理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拟订本辖区内农发水保项目总体规划;拟订农发水保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项目建设标准和技术规程

7、;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批和实施工作,负责项目的技术审查;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质量的监督和检查;负责对已竣工项目全面验收;负责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完成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第十六条农发水保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计划;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和报账申请。县级农发和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的监督检查与验收工作。第十七条以中央财政投资为主的种苗、淤地坝和坡面水系工程、集中连片的机修梯田等单项工程,投

8、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应推行招标投标制。承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能力。严禁转包和分包。群众施工的工程,应加强施工组织、劳力安排和技术指导。第十八条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承担项目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监理资质,由项目责任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选定。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第十九条项目建设试行群众投工承诺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把项目建设的目标、任务、中央财政投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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