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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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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道路运输大件货物的管理规定(1)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道路大型物件管理办法见附录F。(2)大件货物运输的主管机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3)承运规定大型物
2、件承运人在受理托运时,必须做到:①根据托运人填写的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②承运大型物件的级别必须与批准经营的类别相符,不准受理经营类别范围以外的大型物件。③承运人应根据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会同托运人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方可起运。④大型物件运输的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的,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和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车开到装卸地点,并监装、监卸。在
3、货物的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货损失或第三者损失的,由承担装卸的一方负责赔偿。⑤运输大型物件,应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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