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分割离婚后财产)民事上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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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起分割离婚后财产)民事上诉状上诉人XXX,男,19XX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0902XX4032XX152,住成都市成华区XX路XX6号X栋X单元5楼1号。联系电话:158XX28410XX。被上诉人赵XX,女,19XX年10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322119XXXXXX062X,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XXXXXX83X。因上诉人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1)成华民初字第17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

2、理由:双方当事人原本是夫妻,二人相识于1999年,2002年9月2日登记结婚,且均系再婚。再婚前,赵XX在金牛区XX台购买了一套住房,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购房借款。在婚姻存续期间赵XX说生意上资金周转不过来,提出把以她的名义在XX台购买的那套住房卖了投入生意上。当时双方是夫妻,为了夫妻感情,上诉人没有反对,并按赵XX要求做出承诺,等到赵XX的儿子满18周岁时把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XX桥XX号XX小区的住房转让给XX,转让方式没有明确。2007年12月17日,上诉人按赵XX的强迫要求,也出具了一纸转让协议。后来,赵X

3、X以个人名义在XX台购买那套住房卖了的款项也由赵XX支配、经营,是否亏损被上诉人才知道。期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09年XX月X日,赵XX以离婚相威胁,要求上诉人把承诺转让给其儿子XX的那套住房过户在她名下,双方发生争议。为了不离婚,上诉人同意把自己与被上诉人赵XX共同所有的本案争议之房中所占50%的份额以出售的方式转让给被上诉人。当天,在被上诉人的威逼下,二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了《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当时没有对该套住房评估,只是协商确定属于上诉人部分价值53260.00元。随后,双方办理了该房过户手续

4、,将该房转让给了被上诉人赵XX,但至今被上诉人赵XX未支付一分钱购房款给上诉人。该争议之房过户到被上诉人名下后,她并不遵守诺言,紧接着便提出离婚。2010年X月24日,成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被上诉人的离婚诉讼。离婚案件审理中,上诉人赵XX开始主张XX桥的住房一套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将双方无争议的两套房子列为共同财产,让上诉人签字。上诉人不同意,并据理力争,其间,承办法官反复给上诉人做思想工作,先把婚离了,把没有争议的财产分割了,在离婚后一年之内又可以重新主张未分割的XX桥那套有争议的房子。于是,上诉

5、人听取了一审法院承办法官王XX的劝解,同意离婚,先分割无争议的财产,对XX桥的房子重新起诉。于是,有了本案一审。一审法院审理后在裁判说理部分主体混乱,自相矛盾,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足够证据,且其裁判观点明显错,明显有偏袒之嫌,导致判决错误。首先,上诉人没有自愿将婚后共同购买的成华区XX桥路XX号X栋X单元X楼1号房屋所占一半份额给予赵XX母子的意思表示,法庭上也未见相关证据,一审法官作出此缺乏事实依据的认定,明显不客观、不公正。其次,双方当事人感情不和时,离婚诉讼中对共同财产的确认仅仅是对没有争议的财产的认同,这并

6、不代表双方就无其他共同财产,正是对争议之房产生了争议才有今天的诉讼。加之,离婚诉讼中上诉人一直在主张该争议之房,是法官告诉上诉人可以另案起诉,并要上诉人支持他的调解工作的结果,庭审笔录可以反映案件真相。其三、2009年XX月X日,被上诉人一再强迫上诉人同意将争议之房中上诉所占的50%产权出售给她,否则拿离婚来威胁。不管是两人私下写的协议,还是在房管部门签的合同,都可以看出,上诉人是将自己所有的50%份额以出售的方式转让给被上诉人的,二人之间存在的是一个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而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为是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显然

7、是错误的。其四、从双方在私下的和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都可以看出双方存在一个买卖关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仅认定是对被上诉人有利的财产约定,而对出售的性质、字眼、价格只字未提,选择对被上诉人有利的情节做出不客观、不公正的认定。认为夫妻之间对财产约定并非以对价为必要条件,企图借司法自由裁量权掩盖不公正之实。显然,法院要认定他们是夫妻财产约定,又要采信该约定,那么既然要采信该房归被上诉人个人所有的约定,也应该采信双方是出售的约定,更应认定被上诉人应该支付对价而没有支付对价的事实。因此,无论双方当事人对该争议之房的产权归属是

8、基于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基于买卖关系,被上诉人应该支付对价是不可否认的。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对整过案件客观事实断章取义,裁判说理部分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应予依法纠正。为此,敬请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此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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