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ID:23378867

大小:49.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1-07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_第1页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_第2页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_第3页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_第4页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_第5页
资源描述: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上诉人江雷因与被上诉人周蓉娟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5)武侯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周蓉娟与江雷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10月23日在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取得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颁发的蓉成华离(2003)字第805号离婚证,该离婚证载明的财产处理的内容为:

2、“住房新光路9号新加坡花园2-6-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c面积86.82平方米的住房归男方所有,其他协议按双方离婚协议书执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就共同财产分割约定的内容为:“住房:归男方所有”;“地:新光路9号新加坡花园2-6-3c”。江雷于2002年11月6日取得成都市产权监理处颁发的权0809758房屋产权证,其上载明:“房屋座落成都市武侯区棕南乙区5幢2单元7号,建筑面积5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江雷

3、。”2004年4月22日,江雷向白美莉出具《委托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委托人江雷是座落在武侯区棕南乙区5幢2单元2楼7号,面积53平方米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因江雷工作忙,特委托白美莉为我的代理人,代理我们到成都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该房屋的买卖、过户、领产权证、领国土证、代领购房补贴、代领售房款及产权抵押手续等一切事宜,受托人为办理上述房屋有关事项所签署的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该《委托书》于同年5月11日经四川省公证处(2004)川省公证字第20981号公证书公证。同年5月13日,以买方为罗林、卖方为白美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棕南乙区5幢2单元2楼

4、7号,面积53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了罗林。2005年1月,周蓉娟提起诉讼,请求:1、分割江雷擅自转让周蓉娟与江雷共有房屋的价款;2、判令江雷赔偿因其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给周蓉娟造成的全部损失;3、江雷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诉讼中,江雷陈述房屋买卖价为145000元。经周蓉娟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四川省龙达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棕南乙区5幢2单元2楼7号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2005年8月9日,四川省龙达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估价为174100元。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虽写明“住房:归男方所有”,但按照语言文字的习惯和日常生活习惯,“地:新光路

5、9号新加坡花园2-6-3c”应当视为对住房具体情况的补充说明。因此,双方在离婚时仅对新光路9号新加坡花园2-6-3c的住房进行了分割。位于武侯区棕南乙区5幢2单元2楼7号,面积53平方米的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进行分割。江雷出售该房屋的价格虽然低于评估价格,但考虑到房地产的价格因时间的变化浮动较大,2004年房价低于2005年房价是正常现象。结合近年成都市房地产交易的情况及房价涨幅,江雷出售房屋的价格符合当时市场价格及市场变化规律,不是恶意低价转让,故对此价格予以确认。江雷出售房屋后取得的145000元的一半,即72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

6、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500元归周蓉娟所有。对周蓉娟提出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关于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周蓉娟请求对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分割,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因此,对江雷提出的时效问题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7、民国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江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蓉娟支付72500元;二、驳回周蓉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30元,其他诉讼费181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共计5765元,由周蓉娟负担3365元,江雷负担2400元。宣判后,江雷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蓉娟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周蓉娟承担。事实及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2年6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上诉人婚前购买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棕南乙区5-2-2-7号房屋一套,产权证于2002年11月6日办理。上诉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