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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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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公司进口货物税则号列(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案1.基本情况2005年1月`17日,某海关发现民汇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的集成电路16万余件,申报商品编码为85422900(该商品编码关税税率为0)。海关于2005年2月1日立案对民汇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在2004年7月至2004年11月间,民汇公司曾先后多次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集成电路IC”9242888个,申报价值CIF1014127.87美元,申报商品编码:85422900,在上述进口的货物中,储存卡片3万余个,价值CIF46万多美元。该储存
2、卡片是用于数码相机的储存卡片,是一种未录制媒体,商品编码应为85239000,应征关税税率为8.3%。当事人未按进口货物商品属性和功能如实申报,品名及商品编码申报不实,造成少征进口关税税款的后果,经海关有关部门核实,本案案值为42万多元人民币,涉税37万元人民币。2.分析与处理(1)海关处罚决定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7万元,并责令当事人补缴税款。(2)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商品品名和海关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案
3、,从此案的调查处理,可以了解到以下两个方面要点:第一,品名与税则号列是进口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的重要申报内容,是其法定义务,《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以及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补充申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
4、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可见,按海关规定,依法对货物进行归类并申报税则号列是进口收发货人的法定义务。第二,关于对品名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的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申报不实行为,处以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本案中民汇公司违规申报品名和税则号列,将储存卡片(商品编码85239000、应征关税税率为8.3%
5、)申报为集成电路(商品编码85422900、应征关税税率为0),这种申报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理应按《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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