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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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山市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健全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令第58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

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的建立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及其委托机构依法对房地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第四条市住建局依法对房地产企业进行诚信管理,并按规定委托镇区及有关机构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活动诚信信息进行处理。

3、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项目及良好行为记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以便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第五条市住建局在房地产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过程中,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局根据统一的标准,通过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归集企业诚信信息,并在中山建设系统的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二章诚信信息建立与录入第六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住建局办理诚信登记,签订诚

4、信承诺书,并提供资料由市住建局建立对应的《中山市房地产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作为企业管理档案长期保存。第七条《中山市房地产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等级等内容。《中山市房地产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内容要与企业在中山市从事房地产活动的情况符合。(一)基本情况: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资质证书号码、证书有效期,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它相关负责人和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从业人员状况,企业股东情况;市外企业应明确在中山办公场所和技术管理人员。(二)业绩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规模、业务范围、

5、完成时间,以及业绩评定情况等;(三)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四)良好行为: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房地产秩序,所开发的物业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表彰情况(包括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工程质量或安全奖等信息);(五)不良行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经中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六)信用等级:通过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分值,编制成记分标准,对企业、人员

6、的行为予以记分,由诚信平台自动形成信用等级。第八条《中山市房地产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信息的采集,包括企业自行申报与市住建局及其委托机构监管过程中产生两种方式,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基本情况:企业初次建立《中山市房地产企业电子诚信档案》时,提交有关资料,由市住建局建立诚信信息的基本情况数据库。(二)业绩情况:企业诚信业绩数据根据项目的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工程竣工验收等的办理情况,由市住建局诚信平台自动确认导入。(三)变更情况:诚信平台数据的变更申报,由市住建局核查后予以修改。(四)良好行为:企业将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

7、息上报,应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由市住建局核实后予以录入。(五)不良行为:企业不良行为由相关执法机构报市住建局并附上证明资料,市住建局核实后予以录入。(六)信用等级:通过市住建局核实后录入的行为信息记录的相应分值,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第九条企业不良行为认定依据:(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司法机关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四)被举报、投诉、媒体披露,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五)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或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六)经查实,属于企业违法、违规经营或工作失职的,经督促仍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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