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用教程 教学课件 作者 郑春贤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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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教学目标与任务: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概况、期限、终止和清算,并能加以区别;掌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程序、组织形式、出资方式,中外合作企业先行回收等内容;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含义、经营管理,三种类型的区别,并能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中的具体问题。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1)合营企业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

2、)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3)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再次修改。(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立法概况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2)有利于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3)能扩大产品

3、出口,增加外汇收入;(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规定,设立合营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门)。(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三)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1)由中方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2)由中方合营者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合营各方可商签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章本。(3)由中方合营者向审批机关呈报设立合营企业的有关文件。(4)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件》的规定,向合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

4、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企业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25%。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同时,应符合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专项规定。1、定义: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2、构成:由

5、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两部分构成。(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到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到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

6、0万美元。中日两家公司拟在中国设立一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达成协议条款之一是:合营企业投资额为30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48万美元,中方出资152万美元。问:协议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案例:(三)合资各方的出资方式1.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2.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3.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4.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

7、审查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l)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2)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者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l)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5、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的条件(1)须经各方同意。(2)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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