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案例分析攻略》张三太郎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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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三太郎友情提供卷四案例分析攻略张三太郎整理1前言卷四只考论述和简答?心情寄语:事件一:几年前,当自己还是一个司考小白鼠的时候,什么都不知道,到自己大三才知道,原来法学专业的学生TMD还要面对司法考试!!!SK是个啥玩意?不就是个考试么?想自己本来就是学法学专业的,怕啥玩意?随便报了个班,跟着学,听到老钟的民法课程过后的唯一反应就是:“我擦,本科学的民法是坑爹啊!”(本科教学)事件二:后来接触到刑法的学习,哎哟,刑法是我最喜欢的学科,嗯,老师随便讲什么都没问题,当时觉得刑法是超简单啊,因为和我们用的本科教材讲的内容一样一样的啊(当时用的是马克

2、昌的红皮书),后来上考场才知道—MD,擦,又被坑了。(司考老师)事件三:二考的时候,痛定思痛,总结以下两点,NO.1、二三类本科法学是个大坑,NO.2、在司考舞台的老师不一定都是靠谱的。以上三个事件,催生了我研究司考老师的想法,于是,在2010年年末诞生了第一篇老师推荐的博文,2012年经过考察,发现老师的状态也应该纳入推荐时考虑的因素2之一。2013年,根据本年实际情况几经修改最后定稿为《2013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卷四只考论述和简答?每每看到群的群友问到:“太郎,卷四听谁的?”其实我心里面十分纠结,为什么纠结呢?

3、每个讲卷四的老师通常只讲一头一尾两道题,也即,第一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最后一题的论述题。仔细品味,第一题和第七题最多加起来不会超过50分,但是剩下的呢,还有100分是什么玩意勒?——案例分析。经过观察发现,有极少数的的卷四老师带着讲案例,但是勒,通常都是一个法史学背景的老师来讲,讲得如何?我不评价。我的想法:既然是各个具体的部门法案例分析考查,具体部门法老师来讲具体的案例分析更加有可信度,虽然只是方法和思路,但毕竟要覆盖到具体的知识点,老师也不是超人,不可能各个部门都精通,所以一个老师覆盖所有部门法案例分析题的讲授,个人觉得不合适。因此,

4、本人特地综合总结了几位个人认可的老师的案3例分析方法:【民法(王利)、刑法(柏浪涛)、商经(嫣梦萱)、行政法(徐金桂+李佳)、民诉(郭翔,未收、手打要疯,博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9b95b27801019s0d.html】,在今年司考最后时间给大家一定帮助。张三太郎2013年8月4卷四案例分析方法汇总公司法案例分析——嫣梦萱标准化案例分析情况一:公司的设立案例【要点提示】本知识点非常重要,案例分析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尤其以设立时股东出资有瑕疵,当公司成立后发生的一系列行为是否有效、责任如何承担作为

5、考查难点。【问题提示】(一)股东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出资法则1,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法则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法则3,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可以取得股权(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法则4,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参照无权处分的规则处理(善意取得)。法则5,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采取“权属变更”与“实际交付”并重规则。法则6,可以其对另一公司享有的股权出资。(注意

6、股权出资的认定:合法性+无瑕疵+手续全+已评估)法则7.评估不实,公司可能成立。该股东应当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31条)法则8,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法则9,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期缴纳。法则10,设立一人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应当一次缴纳出资。法则11,募集设立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二)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救济方式以及民事责任法则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另行募集。(司法

7、解释三第6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则2.有限责任公司,可剥夺股东资格。(司法解释三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诉讼救济方式1.未出资、未全面出资、抽

8、逃出资责任基本相同。(因为后果基本相同)2.对公司的责任:补足+连带【司法解释三】第13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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