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关于仓储合同.docx

合同法案例关于仓储合同.docx

ID:50185619

大小:30.78 KB

页数:1页

时间:2020-03-06

合同法案例关于仓储合同.docx_第1页
资源描述:

《合同法案例关于仓储合同.doc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合同法案例关于仓储合同来源:大律师网某个体户赵某在远景库房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合计100万元。两边商定:库房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终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 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终一批彩电时,两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作争议。赵某认为自个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黑夜才入远景库房,应当少付保管费250 元。远景库房回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库房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预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个的工作,与库房无关。赵某认为远景库房坐落江边码头,自个又通知了

2、彩电到站的准确时刻,远景库房不可能空着货位。只赞同支付1750元保管费。远景库房所以回绝赵某获取所剩余的彩电。试剖析:(1)赵某请求减少保管费是不是合理?为什么?(2)远景库房在赵某回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不是能够回绝其获取货品?阐明理由。参考答案:(1)不合理。本案签定的是,中国《》第382条规则:仓储合同自建立时收效。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建立不以交给标的物为要件,两边当事人就合同首要条款达成共同,合同即建立。若合同签定后,因存货人因素货品不能按约好入库,依然要交给费。(2)能够回绝。根据中国合同法规

3、则,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则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则。《合同法》第380条规则:寄存人未按照约好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好的在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两边对留置无相反约好的情况下,保管人能够留置仓储物,回绝其获取仓储物。(3)但本案保管人远景库房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品,是不当的。由于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有些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远景库房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余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