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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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法,仓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

2、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

3、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

4、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八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

5、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三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三百九十三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

6、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仓储合同详解  【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合同生效时间】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特殊物品的储存】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

7、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入库仓储物

8、的验收】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仓单的交付】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仓单的内容】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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