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与诉讼标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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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诉讼客体——诉与诉讼标的第一节诉的类型一、诉的涵义通说认为,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请求。简言之,诉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请求。学说上,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的诉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权利主张;◦广义上的诉,除了包含狭义的诉的含义外,还特别指当事人对法院提出的裁判请求,或是请求法院给予诉讼救济。◦对诉的性质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在学理层次上解释诉讼的开始、进行与消灭的程序现象,如无诉即无裁判、一事不再理、补充判决等。◦诉的理论为法院提供了程序上的判断尺度。只有在当事人的诉符合诉

2、讼要件的前提下,法院才能进一步对诉讼请求是否能够成立,并进行审理做出裁判。诉讼请求不成立的,法院将作出原告败诉的实体判决,也称为本案判决。◦1.诉是要式诉讼行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起诉、反诉和上诉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定形式提出。◦2.诉的当事人特定化。诉指的是争讼案件而不是非讼事件,起诉启动的是争讼程序,非讼程序是申请而非起诉;在“诉”中,起诉人和应诉人均须是“特定的”。◦3.诉讼请求特定化。起诉须特定原告之诉讼上请求为何,提起诉讼所作之基本权利主张为何。◦4.诉还须向特定法院提起

3、。诉必须向特定法院提起。二、诉与起诉的区别诉与起诉又是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起诉是诉的表现形式之一。两者的区别有三:◦(1)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而起诉的主体仅限于原告。◦(2)诉可以出现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起诉只限于一审程序。◦(3)在内容上,诉的构成要素有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而起诉就没有这样的构成要素。诉可以根据目的和内容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起诉就没有这种分类。三、诉的要素诉的要素有三个,分别是诉的主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诉的主体——诉的主体即原告、被告

4、。当事人是诉讼主体,包括请求法院对私权纷争加以裁判之人及其相对人,通常就是指原告和被告。◦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和法院裁判的对象,也是法院判定诉的合并、分离以及追加的根据。◦诉的理由——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前者称为案件事实,后者成为法律依据。实际上,仅案件事实才是诉的构成要素,法律依据则不是诉的要素。四、诉的种类以提起诉讼的原告向法院提出的权利保护方式为标准的划分◦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诉讼◦给付之诉——原告主张他对被告有特定的给付请求权存在,

5、而要求法院判命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之诉。(一)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给付时间将来给付之诉给付之诉为一定行为禁止被告行为给付之诉为一定行为之诉不为一定行给付内容为特定物给付之诉命令被告容忍一定种类物给付之诉行为之诉◦给付判决——原告在自己提起的给付之诉中胜诉时,法院所做的判决称为给付判决。执行力原告胜诉给付之诉给付判决既判力原告败诉确认之诉特点:◦(1)确认之诉的客体是法律关系,要么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要么是人对于物的法律关系。◦(2)确认之诉的目的,

6、在于预防将来发生纠纷,实现预防纠纷的司法目的。◦(3)确认之诉仅能对现在的法律关系存在与否要求法院做出确认,而不能要求法院就将来或过去的法律关系做出确认。确认之诉种类◦积极的确认之诉◦消极的确认之诉中间确认之诉◦大陆法系国家,当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存有争执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确认该法律关系的扩张请求,就是中间确认之诉,法院对此做出的判决相应地称为中间确认判决。法院对确认之诉所做判决成为确认判决。确认判决的效力◦对原被告双方都发生效力。有某程度的法创定力。◦没有执行力和形成力。◦特定情况

7、下的扩张效力。例如在涉及到多数共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时(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变更之诉我国民事诉讼教科书通常将变更之诉与形成之诉相等同,其实不然。在内涵上,我国的变更之诉仅仅相当于形成之诉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所谓的形成之诉则是指为了请求法院确定私法上形成权的存在,同时因形成权的行使,依判决宣告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之诉。具有现实性、法定性和非执行性特点。第二节诉讼标的一、概念与意义◦(一)概念◦诉讼标的,依照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通说,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提交法院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换言

8、之,诉讼标的也就是当事人提起诉讼争执的部分,是法院审理的对象。◦诉讼标的的特点:(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2)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3)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二)诉讼标的的意义1.对诉讼主体的意义◦(1)法院的审理是围绕本案的诉讼标的进行的。◦(2)诉讼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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