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0066405
大小:2.81 MB
页数:30页
时间:2020-03-03
《保险_资产保全与财富传承.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资产保全与财富传承主讲人:XXX资产的组成企业资产(股权)、房产、存款、现金、股票、基金、债券、保险、民间借贷、字画古玩、黄金白银……哪些才是真正属于你的“个人资产”?你的资产真正属于自己吗?你知道存在着哪些潜在的风险吗?ING私人银行董事总经理关国然“你可能家财亿万,但是有没有这个可能,有一天当发生了一件事情的时候,你的亿万家财都不属于你和你的家人呢?!”中国内地富豪心中最深的忧虑------目前中国大陆金融衍生品奇缺的时代,只有人寿保险可以勉强归类为个人资产。——世界银行前副行长兼世行首席经济学家:林毅夫资产的分类个人资产家庭资产企业资产财富消失
2、的主要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婚姻风险国美黄光裕和陈晓的战争启示“如果10年以前,出现企业创始人被逮捕的情况,这家企业八成会倒闭,中国改革开放后的企业史就是这样一部“倒闭史”。但国美创始人坐牢,企业却可以正常运转,这说明国美的现代公司制度和规避法律风险手段保护了国美,也保护了黄家所掌控的那一部分股权不至于贬值。”——摘自《南风窗》第21期第74页2010.10.6-10.19资产保卫的重要手段:保全与隔离企业资产与家庭资产相互隔离夫妻之间的资产的相互隔离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隔离财务投资于实业公司相互隔离建立交互所有权公司防火墙企业资产与家庭资产的隔
3、离家庭资产企业资产现金流向个人资产与家庭资产的隔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财产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张宁益从马琳2000万财产处分到约50%的“夫妻共同财产”。传媒大亨默多克离婚,妻子仅分到几千万的财产,离婚所得不足丈夫资产1%。——网页体育,新京报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的隔离企业经营风险对于家庭财产的侵害不容忽视。一个普遍的情况是,很多经营企业的老板将个人或家庭财产与企业的财产混为一体。从而把个人家庭财产暴露在市场风险之中。在一份对浙江、福建、广东等地企业家的调研中,企业主99%的资产价值是以其所拥有企业的股权形式体现,大量财产
4、都在企业名下而非个人名下。一旦企业出现经营风险就可能瞬间倒下,缺乏有效风险隔离的个人家庭财产就会遭受“株连”,而且这种风险往往是不可控的。——《保险行销》261期《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
5、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
6、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公司≠有限责任,企业资产≠个人资产13高端人士私人财富保护体系1.个人投资理财中的财富保护2.婚姻中夫妻之间的财富隔离及保护3.父母对子女的传承财富保护4.家庭借名投资财富保护5.移民跨境财富转移及海外投资理财6.高端人士与商业合作伙伴往来的财富保护7.家业与企业间的财富保护与隔离8.家族企业财富传承保护9.公司治理中的股东财富保护10.高端人士经济“罪与非罪”风险防控不同人士购买保险需求的差异客户类型普通客户高端客户关注点意外、重疾、寿险、教育金、养老年金资产传承、资产保全、资产配置、附加值服务投保目的风
7、险发生时,日常生活水准不被改变,兑现对家人爱的承诺使已经赚到的资产能够完整甚至放大地被传承到子孙后代,不至缩水保费/保额保费是家庭收入的20%左右,保额是家庭年收入的5-7倍通过个性化需求分析来确定保险是全球公认的财富保全最佳方案——中国最著名保险网站向日葵保险网刘彦斌《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标准》创始人现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委员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没有保险就是财务裸体。——刘彦斌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
8、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