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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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探究一、农村承包经营户法律地位的观点争锋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商个人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属于商事主体。然而《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体系解释的方法,农村承包经营户被放在“公民”一章,则应是民事主体。由于我国私法未明确区分民、商事主体,因此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界定就有了多种可能,形成了不同观点的争锋。(一)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商事主体有学者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体工商

2、户、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同属于商个人的一种[1]。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商事能力、独立从事营业性商行为、依法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商个人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商主体,其成立须经过法定核准登记,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并对其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商事经营集中性、业主财产责任的无限性等特征与Z吻合,因此属于商事主体屮的商个人。该观点目前也为我国大多数学者所采纳。(二)农村承包经营户为民事主体也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从立法技术及实际情况角度,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商法的调整范I韦I。一方面,

3、农村承包经营户被明确写入我国《民法通则》的“公民”一章,若将其划归为商个人,则会与我国立法相矛盾;另一方面,农村承包经营户所从事的主要是以土地为中心的农业生产活动,其冃的是为满足农业生产者生活的自给自足与社会保障的需要,鲜有资本增值的意图,与商事活动有着天壤之别。而且,农村承包经营户无论是生产劳动还是资源分配都以家庭为单位,有着经营结构固化、人力资源匮乏、产业链延伸困难等自身先天不足[2],难于适应市场竞争,因此我们不能够称之为商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规定了两类民事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4、,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却存在着如合伙企业等其他民事主体。因此有学者提出,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公民与法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3]。(三)农村承包经营户为非法律概念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并非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它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的法律表现形式,反映的是我国经济发展历史中的一个阶段性特征,最终将会被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市场主体统一规范的现实要求所淹没[4]。可见,冃前学界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莫衷一是,甚至对于这一主体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都有很大的争议。二、农村承包

5、经营户法律地位的重新审视俯瞰世界农业发展的历史长河,农业家庭制作为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制度,横亘于农业这一古老而特殊的部门之中而又被世界众多国家所采用,彰显了其自身的有效性及强大的生命力。在中国,农村承包经营户概念的产生是由于当时的农业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它反映了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在屮国农村实行的改革开放政策和措施,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和农民以户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法律表现形式。近些年来,继《民法通则》之后,我国又颁布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更是在法律上确定了农村

6、承包经营户的地位。因此,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一概念在我国法律上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公布之际,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强调,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经营体制不可动摇[5]。一号文件在肯定了农村承包经营户制度的积极作用与法律地位的同时,也首次提出了“家庭农场”的概念,并向人们指明了未来我国农业要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转型的冃标。然而这也说明,我国冃前的农业生产与:家庭农场”的标准还有一定距离。据统计,农业部确定的家庭农场有6670多个[6],而其余农村承包经营

7、户的实力依然弱小。若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商事主体,则意味着它要肩负着设置账簿、承担较高税负等义务,对于人力与财力都捉襟见肘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来说无疑是一种沉重负担;若为民事主体,则意味着较有实力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无法享受法人所特有的经营上的待遇,这难免会成为其在经营上的掣肘。《德国商法與》第三条规定,农业、林业经营者可以通过登记成为商人,但是其具有选择权,只有登记后才可适用商人的有关规定[7]。在这种情况下,农林业生产者便有了权衡利弊、自主抉择应否成为商人的权利。在我国大力倡导“创新农业经营体系”的今天,我们不

8、妨学习德国对农业、林业经营者法律地位的“两分法”模式,赋予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主动选择权,在以自愿为原则的基础上,使具备经营实力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通过工商登记名正言顺地成为商主体,进行资本经营与积累。三、完善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户制度的思考农业作为人类最早出现的产业,它依附着大地孕育出硕果,如同人类的乳母。伴随着人类科技的进步,农业渐渐走出自然灾害的符咒,但却乂面临着工业文明的挑战:城镇化侵噬着它所依赖的沃土,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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