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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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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七项制度(高40厘米宽25厘米) 一、※食品经营者(索票索证)制度※1.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并索要供货方经营主体资格文件,即《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要求首次进货查验和索要。 2.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并索要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即《检验报告》、《检验(疫)证明》、进口食品通关证明、食品质量认证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名优产品获奖(证)证书等食品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要求《检验报告》每半年索要一次(婴幼儿配方乳粉除外),《检验(疫)证明》、进口食品通关证明
2、每批次查验和索要,其他证明文件首次进货查验和索要。 3.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索要食品交易证明文件,即“一票通”凭证、《购货发票》、《进货凭证》、《进货清单》等食品交易证明文件,与供货商签有《供销合同》应当保留。 要求每次进货时索要。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按照规定统一查验并索要上述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5.采取电子商务、电视购物、邮购、直销等销售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并索上述证明文件的电子文本。 6.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文件或复印件资料柜(箱),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进行分类,定
3、期装订备查。 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扫描等先进技术手段对食品进货查验文件进行管理。 7.食品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相关证明文件或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8.禁止采购和经营《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昆明市五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食品经营者(进货台帐)制度※1.为保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降低食品经营者经营风险,实现食品的全程可追溯,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2.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所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4、、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按照规定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4.采取电子商务、电视购物、邮购、直销等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保存进货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 5.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分为手工填写式、票据粘式和电子记录式三种。 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6.食品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资料柜(箱),按照记录时间、商品类别等进行保存。 7.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昆明市五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三、※食品
5、经营者质量承诺和自检制度※1.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经营者的法定责任,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保证其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出现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换货、退货或者其他责任。 3.食品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合同、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减轻或免除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 4.食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者服务后,应当依法向消费者出具
6、发票、购货卡、收据等购货凭证,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不得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 5.食品经营者除建立食品进货查验(索票索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台帐)等管理制度,对食品质量进行查验外,还可对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消费者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机关通报的食品进行自检或送检。 6.集贸市场、食品商场、大中型超市、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自检制度,设置食品质量检测室(或蔬菜农残检测室)、购置必要的食品质量检测设备,配备两名以上专(兼)职食品质量检测人员,对本市场(商场、超市、企业)所经营的易添加非食用物质、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超标
7、、主要污染物超标、主要营养指标不达标等重点食品进行自检,并通过本市场(商场、超市、企业)的公示栏(牌)进行公示。 7.鼓励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或送检。 昆明市五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退市及销毁制度※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所采购或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食品供货商(或生产商),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食品经营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机关、食品供货商(或生
8、产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退市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等待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机关、食品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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