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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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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2、。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视力 ≥0.05-0.1 二级次视力 ≥0.1-<0.3 《注》: 1、忙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校正所能达到
3、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应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
4、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
5、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体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会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
6、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际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
7、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
8、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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