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课件第十二章票据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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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编财政金融法律制度第十二章票据法【学习提要】掌握票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熟悉票据的种类与票据行为中的法律规定;明确票据的权利和法律责任。应用所学的具体知识,分析给出的案例,处理实际生活中相关的法律问题。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相关概念(一)票据与票据法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二)票据的法律特征1.是无因证券2.是要式证券3.是设权证券4.是文义证券5.是流通证券【案例】A公司为了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10日签发一张同城转帐支票

2、给B公司用于支付货款。B公司于3月12日将该公司背书转让给C公司。之后,A、B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问:付款银行能否以A、B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理由拒绝向C公司付款?分析:不可以。因为支票与其他票据一样具有无因性。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至于权利人持有票据或取得票据的原因则一律不过问。即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原则上都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二、票据行为(一)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二)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案例】1.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钢材,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

3、B公司,背书时注明:“货到后此汇票方能生效”。问:此做法是否符合规定?2.A把汇票背书转让给B,并记载“不得转让”,而B又将汇票转让给C,那么B对C承担票据责任。问:A对B是否承担票据责任?分析:1.这种做法不符合规定。《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因此这种做法没有实际意义。2.《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即A对B不承担票据责任。但A与B之间存在票据转让关系,所以应承担相应责任。(三)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4、四)保证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特定的票据债务人能履行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二节票据的种类一、汇票1.银行汇票:指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2.商业汇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二)汇票的记载事项一般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三)汇票的付款期限汇票的付款期限有四种: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

5、案例1】汇票出票人为甲,收款人为乙,最后持票人为庚。其中经过乙--丙--丁--戊--己等手转让,庚向承兑人A提示付款时,A声称金额被修改,此票无效。经鉴定汇票金额被人用试剂消除后重新填写,未留下更改人签章,无法查明更改者。问:此汇票是否有效?该如何处理?分析:票据无效。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的出票人、出票日期、汇票金额不能涂改,涂改其中一样,票据无效。但持票人可依据不当得利向出票人甲请求返还。【案例2】A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6万元的汇票给B公司,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获得此汇票后,将该汇票赠予D公司。D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并提供了受赠该汇票的合法证明。E

6、公司获得该汇票后,将汇票金额改为16万元,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向付款人请求付款,遭到拒绝。理由是:该汇票背书不连续,且汇票已被涂改过,属于变造的汇票,因此予以退票。问:付款人退票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分析:《票据法》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D公司获得汇票虽然没有经过C公司的背书转让,但D公司获得了C公司赠予该汇票的合法证明,因此背书不连续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另据《票据法》规定,此汇票涂改了金额,属于无效汇票,付款人能够以汇票变造为由退票,这一理由是成立的。二、本票(一)本票的概念和种类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7、(二)本票的记载事项(三)本票的付款期限《票据法》规定,本票为见票即付。三、支票(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以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二)支票的记载事项1.绝对记载事项2.相对记载事项3.可补记的事项(三)支票的付款期限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四)禁止签发的支票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2.禁止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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