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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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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一、修订的必要性《江西省消防条例》于1995年12月20日颁布实施,并先后于1997年、1999年、2001年进行了三次修订。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使我省消防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在推动全省各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火灾预防、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我省消防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消防责任主体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火灾预防管理的有关制度不够完善、消防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制约了我省消防工作的开展
2、。2008年10月28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颁布,原条例的一些规定与上位法也不相一致,《消防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还需要地方立法加以细化。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我省消防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消防法》,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再次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总队于2008年11月全面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成立了《条例》修订小组,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在调研的基础上,召集相关部门人员认真讨论,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江西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报
3、请省政府审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二、修订的经过在省政府、省人大审议期间,总队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法制委,征求全省设区的市和部分县的政府及人大常委会意见,召开省直部门座谈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赴省内、外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再次对《江西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论证,经过多次修改,不断完善,最终于今年9月17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高票通过,并将于2010年11月9日正式实施。三、修订的主要内容新修订的《江西省消防条例》分为总则、消防安全责任
4、、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九十二条。条例从我省消防工作实际出发,对《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细化,并有所突破,适应了我省消防安全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解决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二十个方面:(一)建立责权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新设消防安全责任一章,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社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民等各类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补充细化,使各类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更加
5、明确清晰。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全面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
6、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
7、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按规定由地方承担的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应急救援车辆、装备和物资购置,由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合理编制需求计划和经费预算,本级财政专项安排。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展改革、住
8、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消防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训练教育基地、抢险救援保障基地、消防装备等内容。消防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三)强化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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