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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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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古城墙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肇庆古城墙的保护,保证古城墙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城墙是指肇庆市端州区现存的古城墙,包括墙体、城门、附属建筑、城墙遗址及其地下遗迹等。按规划修复的城墙纳入古城墙进行一体保护。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城墙的规划、保护、利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古城墙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及时修复、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城墙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古城墙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古城墙保护、修复和管
2、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旅游、城市绿化、公安、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端州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城墙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古城墙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古城墙保护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古城墙的保护管理工作,设立16古城墙保护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古城墙的日常保护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古城墙的系统性修缮和抢救性修复,并组织开展古城墙沿线环境整治、恢复古城墙的历史风貌。第八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古城墙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损害或者破坏古城墙的行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网络、电视等组织开
3、展古城墙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古城墙保护意识。第九条鼓励单位、个人通过捐资、提供保护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古城墙保护工作。鼓励开展古城墙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古城墙保护科技成果。第二章保护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古城墙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古城墙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编制古城墙保护规划应当与肇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古城墙保护规划是古城墙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应当纳入端州城区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一条古城墙保护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16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根据
4、古城墙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自城墙边缘向外延伸原则上不少于六米,建设控制地带原则上自城墙边缘向外延伸原则上不少于五十米。第十二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护范围的显著位置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古城墙遗址应当设置永久性标志。保护标志应当载明古城墙的名称、修筑年代、修复情况、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第十三条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古城墙墙体上骑行或者使用机动车;(二)在古城墙墙体上取砖、取土、打桩、凿孔、刻划、种植;(三)架设、安装与古城墙保护或者合理利用无关的设施、装置;(四)从事振动、放射、高温等危害古城墙安全的活动;(五)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
5、物品;(六)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七)在古城墙墙体及附属建筑物上涂画、悬挂、张贴、书写广告或者标语等;(八)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晾晒衣物、携带或养放动物;(九)其他损毁古城墙或者破坏古城墙周边历史风貌的行为。16第十四条在古城墙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古城墙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建设公用设施等特殊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古城墙的安全,并接受古城墙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相关部门在批准项目前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古城墙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影响古城墙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范围内已有经批准建设的建筑
6、物、构筑物,与古城墙保护无关的,不得翻建、改建和扩建;危害古城墙安全、破坏古城墙历史风貌的,由市政府依法征收补偿后予以拆除。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端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清拆。第十六条在古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古城墙保护规划,与古城墙的环境风貌相协调,相关部门批准其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因公共利益确需突破古城墙保护规划的高度控制标准的,应当进行景观视线影响分析,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工业项目和其他影响古城墙保护的设施。已有工业项目和其他影响古城墙保护的设施应当16限时搬迁或者拆除。第十七条市
7、、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实施古城墙周边环境整治,提升古城墙及周边文化展示、旅游观光、市民休闲等功能,保持古城墙本体与周边环境和谐。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建设与古城墙景观和环境生态相协调的绿化带。绿化种植不得危害或者破坏古城墙,现有树木影响古城墙安全的应当迁移,遮挡古城墙的应当修剪或者迁移。第十八条古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古城墙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古城墙本体的沉降、膨胀、裂缝裂隙、墙顶位移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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