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古城墙保护管理办法(草案)

肇庆古城墙保护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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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古城墙保护管理办法(草案)E]第一条肇庆古城墙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加强对肇庆古城墙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肇庆古城墙,是指肇庆市端州区现存的古城墙,包括墙体、城门、附属建筑及其地下遗址等。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肇庆古城墙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管理。第四条肇庆古城墙的保护范围是指对城墙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内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肇庆古城墙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保护范围外为保护城墙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2、。肇庆古城墙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执行。第五条肇庆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肇庆古城墙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肇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肇庆古城墙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第六条肇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肇庆古城墙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肇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肇庆古城墙保护基金,专门用于肇庆古城墙保护。肇庆古城墙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肇庆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肇庆古城

3、墙的保护管理工作。肇庆古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肇庆古城墙的日常保护管理。肇庆古城墙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公安、住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旅游、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肇庆古城墙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九条肇庆古城墙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肇庆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家咨询库,在制定肇庆古城墙保护规划、审批与肇庆古城墙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肇庆古城墙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专家意见。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肇庆古城墙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损毁肇庆古城墙的行为。负有保护肇庆古城墙

4、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十一条肇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的显著位置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肇庆古城墙保护标志。肇庆古城墙保护标志应当载明肇庆古城墙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第十二条肇庆古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肇庆古城墙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肇庆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三条肇庆古城墙墙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加固、修缮和复原工程,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其工程设计方案须经省文化、

5、文物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四条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城墙墙体及附属建筑物上悬挂、张贴.书写广告或者标语;二)擅自在城墙墙体上取砖、取土、打桩、凿孔、刻划(三)损毁和擅自移动城墙保护标志;(四)堆放垃圾、排放污水、晾晒衣物、携带或养放动物、行驶或停放机动车辆;(五)架设、安装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设备;(六)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七)其他损毁城墙或者破坏城墙周边历史风貌的行为。第十五条在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城墙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城墙保护范围

6、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城墙的安全,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六条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现有的与城墙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拆除;(二)经批准建设的,不得翻建、改建和扩建;危害肇庆古城墙安全、破坏城墙历史风貌的,上报广东省人民政府调查处理。第十七条在肇庆古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古城墙保护规划,不得破坏古城墙的历史风貌,其工程设计方案须依法报相关部门批准。第十八条对散存的肇庆

7、古城墙的墙砖、石材、碑刻等文物,肇庆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回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拆除有肇庆古城墙墙砖的建筑物、构筑物时,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城墙墙砖,不得损坏,并及时通知肇庆市文物行政部门回收,用于肇庆古城墙的维修。第十九条肇庆古城墙及其保护范围内已有的人民防空设施、地下设施、城墙上的建筑物及其他与城墙有关设施的利用,由肇庆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城墙保护规划,不得搭建、扩建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二)保证城墙安全,不得从事造成潮湿、高温、放射、震动等危害城墙安全的经营活动;(三)城墙的利

8、用应当有利于展示、提升城墙的价值和文化内涵。肇庆古城墙内的人民防空设施、城墙保护范围内的地下设施、城墙上的建筑物及其他与城墙有关的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加固修缮,禁止翻建、改建、扩建。加固修缮工程方案须依法报相关部门批准。第二十条需要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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