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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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工业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第二章博士学位申请者资格审查第四条博士学位申请者(简称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政治表现良好。(二)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课题研究工作,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2、三)未同时向本单位以外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学位。第五条申请者必须达到以下学术水平:(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五)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六)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第六条4一般在博士生入学后第六学期开始办理博士学位申请手续,已获批准允许提前毕业的博士生可以提出提前答辩申请,超过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后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第七条申请者资格审查由研究生学院负责,申请者须提交《博士学

3、位申请书》、学位论文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内容包括:申请者是否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学位论文是否符合《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内容要求与编写格式》的规定。申请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阶段。第三章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第八条申请者的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申请者所在学院负责,一般应于论文答辩日期两个月以前办理论文送审。被抽中参加学位论文隐名评阅和计划参评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申请者均应接受研究生学院组织的学位论文隐名评阅。第九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八人,论文评阅人应是相关领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或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少于三人且外单位

4、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少于两人,论文评阅人至少分属于六个不同单位。第十条各学院应将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人聘书和论文评阅意见书采用密封方式统一送达每位论文评阅人,并统一回收论文评阅意见。第十一条当所有评阅人一致认为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否则,研究生应修改论文后重新进行学位申请。如因学术争议等特殊原因,不同意修改者,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可重新聘请其他评阅人进行评阅,若评阅人仍认为其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则必须修改论文后重新进行学位申请。第四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第十二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由申请者所在学院组织,一般应在校内采取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前

5、应张贴答辩通告。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应具有4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答辩委员(含主席)由五至七人组成,答辩委员应是相关领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或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委员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两人;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申请和答辩委员会组成应于论文答辩日期两周前提交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答辩前,答辩秘书应对论文评阅意见等答辩材料进行整理,填写《博士学位评定书》,并在答辩日期一周前将博士学位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第十五条博士

6、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如下:(一)答辩秘书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名单,并介绍博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情况。(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三)申请者介绍论文主要内容。(四)申请者答辩。(五)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秘书宣读导师评语和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讨论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根据投票结果做出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主席和全体答辩委员应在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签字。(六)复会,主席宣读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七)答辩结束。第十六条当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票数超过全体答辩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答辩委员会应做出通过论文答辩、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否则,答

7、辩委员会应做出未通过论文答辩、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当答辩委员会做出未通过论文答辩、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在论文答辩决议书中指出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答辩。第十七条允许修改和重新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在一年半内完成论文修改工作,并在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允许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前需重新办理申请者资格审查、论文评阅和答辩申请等手续。第十八条对于未通过论文答辩且答辩委员会不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答辩的,或申请者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的,或未在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重新答辩的,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第五章博士学位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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