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长安大学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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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安大学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长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委员从教授、副教授中遴选,其中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成员应占半数以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提出初选人员名单,校务会议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

2、学位的日常工作。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的组成由各学院提出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一、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二、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三、审批博士、硕士导师和审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设立和申报。四、审批长安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项目。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一、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

3、授予学位的建议。二、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以及可否重作论文,再答辩一次的决定。三、提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四、审查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长安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项目。8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六、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完成其他工作。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主席可提议召开学位会议处理学位审核和授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审核学位及做出有关决议时采取不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有效,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

4、)为通过,同意票不足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为不通过。第三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八条凡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并达到学位条例规定学术水平的研究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方可授予相应的学位。一、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和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5.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

5、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以撰写论文摘要。二、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4.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和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5.熟练地运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第四章课程要求第九条硕士、博士研究生必须按照《长安大学博士(硕士8)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第十条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优异,可申请提前答辩,但从取得学籍起学习期限不得

6、少于2学年。申请提前答辩者,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要求不低于80分(无补考成绩),并符合《长安大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规定》中的相关要求。第十一条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一般不得补考),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硕士研究生3门次课程不及格者,不能授予硕士学位。第五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在学术上或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二、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三、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学位论文要写出论文详细摘要(单行本),以3千字为宜。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国民经济

7、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二、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三、论文一般不少于6万字。学位论文要写出中、外文论文详细摘要(单行本),以5千字为宜。四、学位论文后面,应附有在读博士期间所完成的论文、专著和成果,并注明获奖及鉴定单位、发表的刊物名称和时间。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位论文题目选定后,选题报告应于第3学期结束前在所属系(所)讨论通过。第十五条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对于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历教育研究生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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