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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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管理条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二条公司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公司其他秘密三类,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及其职员都有保守秘密之义务保密管理第三条公司秘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由公司办公室或主管副总裁、总监委托专人负责管理。第四条属于公司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电子信息和其他物品的制作、使用、收发、传递、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

2、,由公司总裁批准;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电子信息和其他物品的制作、使用、收发、传递、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主管副总裁、总监批准;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必须事前报经总裁批准。第五条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第六条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非经权限人员批准,不得擅自复制、使用和摘抄;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在设备完善的

3、保险装置中保存。4、凡涉及公司保密的文件资料的报废处理,必须使用碎纸机,不准未经切碎作收购处理。第七条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第二条员工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电子邮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

4、均为公司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持有人或保管者不得擅自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复制、销毁、传递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带离办公场所。第三条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员工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

5、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第四条员工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公司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记载着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员工并且承诺离职之后,仍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的秘密信息,承担职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员工因何原因离职。第五条本条例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员工从公司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公司工作场所内。第六条本条例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

6、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员工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公司拒绝发给员工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员工解聘。第七条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改进保密技术措施以及有效制止泄密事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员工,公司将视情形给予奖励。技术秘密第二条技术秘密均为公司“绝密”级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施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机关

7、的函电等等。第三条公司在新设分子公司、资产并购等运作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出资入股部分的,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公司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公司取得和行使有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证书以及相关原始技术资料(以书面和电子信息为主要载体)交由公司办公室按照本规定管理。第四条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以及其他的技术秘密等,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公司享有。公司可以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

8、软件和技术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公司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员工享有,公司尊重员工的精神权利并协助员工行使这些权利。另外公司还可视情形以奖励的方式给员工分享部分物质权利。商业秘密第五条商业秘密“绝密”级秘密包括: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计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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