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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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七届三次职代会二00五年元月十五日通过)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减少或杜绝医疗事故发生,依照《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指的医疗事故是指:(一)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的医疗事故;(二)经县卫生行政部门调查、认定的医疗事故;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我院所属的各医疗服务科室、各医疗点门诊具有执业医师、执业护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及从事相关医疗服务的有关人员(统称医疗服务人员简称医务人员)。第三条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我院建立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主管负责人或相关医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四条医务人员因医疗技术水平造成医疗事故的,处待岗学习三个月,一年内不得评先、晋升职称,并按医疗事故赔偿总额的5%负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五条医务人员因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而造成的医疗争议或事故,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轻重,处待岗学习半年,延迟晋升职称一年,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开除留用以下行政处分、并按医疗事故赔偿总额的10-20%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六条医务人员因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态度恶劣,致使病员死亡或重度残疾的,处以待岗学习一年以上,延迟晋升二年,开

3、除公职以下行政处分,并按医疗事故赔偿总额的30%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条科室发生医疗事故后,本着“科内处理,医院协助”的原则,科主任、护士长、经治医师应及时妥善处理,同时上报医务科。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医疗事故事态扩大,造成对医疗机构名誉、财产损失的,给予分管院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第八条科室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后,未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后的医疗事故未按规定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给予分管院长、相关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以上的处分。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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