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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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青树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二0一四年三月二日10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矿安全管理和作业秩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及禹州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安全责任系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安全隐患责任。第三条本规定用于矿属各单位。第四条矿井发生事故、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及不安全行为,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可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也可同时给予两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第五条发生死亡事故,分别给予业务主管矿长正职(主管副职)、责任单位正职(安全副队长)降职、撤职处分,并处责任单位1万吨罚款(经济不独立的单位由其全体职工共同承担)。第六条发生重伤事故,分别给予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安全副职扣除当月责任津贴或者降职处分,并处责任单位3千元罚款。第七条发生以下事故,使矿井停工8h10 (含)或一个采区停工3昼夜(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业务主管矿长和副职、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副职)扣除当月责任津贴、直接责任者降级、降职、开除处分并处罚其当月工资全部和岗位押金,并处责任单位3千元罚款。(二)采掘事故:包括冒顶、瓦斯超限(时间上超过1分钟、数量上大于1.5%)瓦斯煤尘爆炸、瓦斯煤尘爆炸、瓦斯异常涌出、火灾、水害、火药爆破事故等。(一)机电事故:包括提升、排水、压风、通风设备事故,采掘机械事故,运输事故,电气设备事故,动力设备事故,矿灯房、锅炉房等。(三)其它事故:如油脂、硫酸等危险化学品事故,材料场事故等。第八条发生第七条所列事故,使全矿井2h(含)~8h或采区停工8h(含)~3昼夜,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但不足10万元的,分别给予业务主管部室正职(主管副职)、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副职)扣除当月责任津贴、直接责任人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处分,并处责任单位3千元罚款。第九条发生第七条所列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2h或采区停工2h~8h,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下的,分别给予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副职)扣除当月责任津贴、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并处罚500元罚款,并处责任单位3千元罚款。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分析。10 隐患责任追究第一节采掘及巷修第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必须停止生产,进行处理。违反规定强行生产的,分别给予跟班队长、班组长处罚100元处分,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第十二条采煤工作面推溜摘柱长度不得超过15m,时间不超过30min,推溜时班组长必须在场。违反规定的,给予班组长、责任人100元处分,对责任单位并处500元罚款。第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必须采取防倒柱措施。违反规定的,给予跟班队长、班组长100元处分,并处单位500元罚款。第十四条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给予跟班队长、班组长100元处分,并处单位1000元罚款。不按规定进行临时支护,给予跟班队长、班组长100元处分,并处责任单位500元罚款。第十五条违反规定贯通巷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主管部室正职(主管副职)、掘进队队长、跟班队长撤职或100—500元处分,并处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第十六条10 非地质原因造成的岩巷误揭煤层,分别给予主管矿长、岩巷队队长100—1000元处分。第十七条采煤工作面两巷、掘进过程的煤巷支架严重变形、破坏,必须进行维修加固,维修加固前采取控制措施。存在上述现象不维修、不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给予责任单位正职100元处分,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维修巷道(提升巷、换棚)、回收巷道不采取加固支架措施,独头巷道由里向外维修,退路不畅通维修、回收,给予现场负责人开除处分,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提巷、换棚维修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主管部室安排任务时必须安排措施,否则给予主管部室正职(主管副职)100元处分。没有措施盲目施工,给予责任单位队长200元处分。第二节机电运输第十八条变电所停电不执行验电、放电、接地规定,给予现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100元处分。第十九条带电作业,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失爆一台(次),分别给予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副职)、包机人200元处分。每月查处二台(次)失爆,分别给予责任单位队长(主管副队长)、包机人500元处分。第二十一条甩掉检漏、安全保护装置,给予责任人员100元处分。10 第二十二条不进行主回路定期电器预防性试验,给予主管人员200元处分。第二十三条专职人员不按规定佩带安全防护用具操作电器,指示非专业人员操作电器,分别给予指示人员、专职作业人员、非专职作业人员100远处分。第二十四条提升系统、主扇风机、压力容器保护装置失灵,分别给予主管矿长(主管副职)、责任单位队长(主管副队长)、包机人100元处分。第二十五条罐笼提升人员不关闭罐笼门、升降物料不使用挡车器或不按规定固定物料,给予拥罐工100元处分。第二十六条胶带输送机无防跑偏、防滑、堆煤等随机保护。随机保护不起作用,给予责任单位队长(主管副队长)、包机人100元处分。第二十七条利用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给予直接责任人员100元处分。第二十八条扒、蹬、跳或者坐非运人工具,给予直接人员开除处分,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正职100元处分。第二十九条刮板机输送机机头机尾不按规定打压柱,给予跟班队长,班组长100元处分。第三十条未按规定设置斜坡运输安全设施。第三十一条斜坡运输使用不合格车辆或者挂车辆,给予现场负责人100元处分,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10 第三十三条大巷车闸、灯、铃及连接装置不合格使用的,给予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副职)、包机人、使用人100元处分。第三十四条井筒坠物的直接责任人,给予500元处分。第三十五条无风、微风作业,给予现场责任人500元处分,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第三十六条无计划停风,直接责任人100元处分,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瓦斯超限作业,给予跟班队长、班组长100元处分,并处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第三十八条局扇停风、瓦斯超限不撤人,给予跟班队长、班长200元处分,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盯面安检员、瓦斯工不制止、不汇报,给予100元处分。第三十九条瓦斯监控装置不当,不按规定设置瓦斯报警点、断电点或复电点,给予直接责任人员100元处分。第四十条瓦检工空班漏检、虚报、瞒报瓦斯数据,给予开除矿籍处分并联罚当月工资和岗位押金。第四十一条煤巷掘进面、岩巷揭煤面示实行“三专两闭锁”,给予主管部室正职200元处分。风机不能自动倒台或实现“两闭锁”,分别给予主管部室正职、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副职)、维修包机人200元处分。第四十二条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通风,给予主管部室正职、责任通风员100元处分。10 第四十三条瓦斯异常涌出区别不落实“四位一体”措施,给予现场负责人100元处分,并处责任单位500元罚款。第四十四条煤巷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3m3/min、采煤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5m3/min以上,未按规定使非生产状态下回风流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给予主管部室正职、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副职)警告处分,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第四十五条不按措施排放瓦斯,分别给予现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100元处分,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第四十六条使用非放炮器或不合格母线放炮、瓦斯超限放炮给予放炮员开除矿籍处分并罚当月工资和岗位押金。不执行“一炮三检”放炮,给予放炮员降级处分。放炮不设警戒、撤人距离不够,不按规定处理残炮,给予班组长100元处分。第四十八条采掘面及巷修不按措施不按落实煤层注水,给予责任单位队长警告处分,给予跟班队长(或现场负责人)、班组长200元处分,并处责任单位500元—1000元罚款。第四条防治水第四十九条接近积水区域或水患可疑区域示编制探防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给予主管部室负责人1000元处分。不按设计和安全措施施工,给予跟班队长、班长200元处分,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第五十条10 超过8度的倾斜煤巷,正常有流水,没有铺设水沟、巷道底板没有全部用煤袋铺严或其它加固,对责任单位队长给予200元处分,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第五节安全管理第五十一条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作业,巷道开口无开工通知书,给予主管部室正职(主管副职)、采掘单位队长500元处分。第五十二条井下电气焊制定专项措施作业,给予安排人员100元处分;不按措施施工,给予现场负责人100元处分。第五十三条新工人学习期间独立上岗、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安排其上岗者100—500元处分。第五十四条酒后入井、穿化纤衣服下井,给予副井口拥罐工、责任人100元处分。携带点火物品、烟草下井,给予副井口拥罐工、责任者开除处分并罚当月工资和岗位押金。第五十五条破坏安全设备、设施、装置、仪器、仪表,依据性质,给予责任人员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并罚当月工资和岗位押金。第五十六条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给予现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200元处分。第五十七条擅自进入棚栏、盲巷、盲峒,给予责任者100元处分。第五十八条10 上级检查质量标准化降等级,对主管部室正职(主管副职)罚100元处分。第五十九条矿井重点监控隐患按期整改、未采取控制措施,给予主管部室正职、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副职)200元处分。附则第六十一条对安全责任人员处分时,由五职矿长进行调查分析,做到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矿安全生产委员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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