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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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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宠物诊疗机构通用技术条件(DB31/T327-2004)日期:(2008.05.16)出处: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宠物诊疗机构选址、布局、设施、人员及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宠物诊所、宠物医院等宠物诊疗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宠物:指以犬、猫为主的伴侣动物、观赏动物。 3.2宠物诊疗:指对宠物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3.3宠物诊疗机构:指专为宠物进行诊疗活动的具有相应诊疗设施的机构。包括宠物诊所、宠物医院。 3.4兽医从业人员:指从事宠物诊疗及相关活动的兽医人员。 4基本要求 4.1宠物诊疗机构远离学校、医院、饭店、影剧
3、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4.2宠物诊疗机构必须远离动物饲养、屠宰、动物产品加工等场所500米以上。 4.3必须持有《动物诊疗许可证》。 4.4诊疗面积 4.4.1宠物诊所的诊疗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4.4.2宠物医院的诊疗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5诊疗场所的布局要求 5.1诊疗功能区域的设置,应设置候诊区、诊疗室、化验室、药房、手术室、患病宠物隔离室等区域,宠物医院还应设置对宠物疾病分类诊疗的科室(如内科、外科、传染病科等),医疗设备达到一定标准。 5.2诊疗区
4、域内不得从事宠物饲料、用品销售和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 5.3诊疗机构的建筑必须结构合理、坚固,有良好的采光与通风设施。 5.4诊疗场所应设有防止蚊、蝇、鼠及其他害虫侵入或隐匿的设施。 5.5诊疗场所地面:应使用防水、防滑、不吸潮、可冲洗、耐腐蚀、无毒的材料,便于清洗和消毒。 5.6诊疗场所墙壁:应使用防水、不吸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便于清洗和消毒。 5.7诊疗场所天花板:表面涂层应光滑、不易脱落,防止污物积聚。 5.8应设有与兽医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并配有相应的消毒设施。
5、 5.9特殊化验室(如X光室),应配备人员防护设施。 6设备、器械 宠物诊疗机构应配备相应的消毒器械、检查器械、化验仪器、手术器械、治疗器械。 6.1消毒器械 用于对诊疗场所、器械、设备等消毒的工具,如高压灭菌器、火焰消毒器、紫外灭菌灯等。 6.2检查器械 用于对宠物常规身体检查的器械,如诊疗台、开口器、听诊器、体温表、X光机等。 6.3化验仪器 用于临床、生理生化、微生物等检测的常规仪器,如显微镜、离心机、恒温箱、冰箱以及血、粪、尿等的化验和检验仪器。 6.4 手术
6、器械 常规外科医疗器械,如手术刀、剪、钳、镊及手术台、无影灯等。 6.5治疗器械 用于对宠物疾病进行治疗的相关器械,如氧气罐、针筒、吸痰器等。 7动物卫生防疫设施及管理 7.1病死宠物尸体处理 诊疗场所应设置宠物尸体临时存放设施,其设施应采用密封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及时用清洁密封不渗水的专用容器,装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宠物尸体处理必须符合GB16548的规定。 7.2污物处理 必须设有污物处理密闭捅,应经过消毒液有效消毒后送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7、7.3污水处理 必须设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GB8978的规定。 8管理 8.1疫情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宠物诊疗机构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宠物,应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8.2兽药的使用 必须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 须有存放兽用生物制品的专用冰箱。 8.3 消毒卫生 8.3.1兽医从业人员着统一工作服、帽,且工作服、帽每日应经有效消毒。 8.3.2诊疗场所内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且配
8、制方便。 8.4档案 8.4.1宠物诊疗机构实行诊疗档案跟踪制度,档案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及时,并保存两年以上。 8.4.2常规记录 宠物诊疗机构应应建立病历卡、处方、检验报告单、无害化处理单、消毒、兽药进货、兽用麻醉药品保存使用等常规记录。 8.4.2.1病历卡 记录患病宠物整个发病经过及相关症状、特点、每次就诊时间、用药等情况,必须有兽医签名。 8.4.2.2 处方 具备资质的兽医从业人员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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