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业务涉税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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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装物业务涉税分析山西省税务干部学校杜冬梅一、税收政策规定依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通常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1、增值税政策国税发【1993】第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192号)三、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

2、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国税函【2004】第8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

3、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2、消费税政策财税字【1995】第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令【2008】第05

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第十四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十三

5、条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3、所得税政策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企业所

6、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国税发【1998】第2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退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

7、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二、包装物的会计处理包装物是指企业为包装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的材料。按照包装物发出的用途不同,分别进行以下会计处理:(一)生产领用包装物生产部门领用的用于包装产品的包装物,构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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