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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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2、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第九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划生育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

4、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二)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四)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第十五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时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有一个子女

5、的,提倡一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已有两个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绝育措施;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十八条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第二十九条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在育龄期内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除外。

6、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二)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三)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三十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次性奖励金、特别扶助金以及奖励扶助金的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

7、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在限制期间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一条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我院计生须知进行婚育登记:已婚职工填写个人计划生育登记卡(表),所有女职工均需填写育龄妇女登记卡;以上卡(表)需本人如实填写,婚姻情况若有变动

8、,需及时到预保科更改信息。婚假、产假需到预保科登记、审核;女职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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