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jn__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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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行政许可的公开第三章税务行政许可的办理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四章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期限的延长第五章税务行政许可的听证第六章税务行政许可的费用第七章税务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第八章税务行政许可违法责任的追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税务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国税实际,制定本税务行政

2、许可工作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税务行政许可,是指经国务院确认,被划为行政许可的我省国税系统需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包括:(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第三条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税务机关是指

3、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确定。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国税系统各级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第五条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并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第二章税务行政许可的公开第六条税务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的原则。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的事项;(二)行政许可的依据;(三)行政许可的条件;(四)行政许可的程序;(五)行政许可的数量;(六)行政

4、许可的期限;(七)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八)申请书示范文本。当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更新。第八条申请人要求税务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税务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九条税务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税务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第三章税务行政许可的办理第一节申

5、请与受理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三)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税务机关不

6、得因此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税务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第十三条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第十四条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五条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如

7、果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告知书》,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

8、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十六条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十七条依法需要报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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